目前分類:新聞時事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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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權協會於2011年3月29日18:30,假中美文化經濟協會會議室,理事長蘇友辰召開本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聯席會議。會中各主委提出2011年度之計畫,會中針對本年度各委員會之計畫做探討,並一同協調協會資源之運用。

    我是「人權指標委員會」主委,其他一同出席的委員包括「國際人權公約推動及監督委員會」楊泰順主委、「國際交流委員會」劉佩怡助理教授代表出席、「原住民委員會」蔡志偉主委、「公共關係委員會」陳瑞珠主委、「人權教育宣導及培訓委員會」鄧衍森主委、蕭逸民委員、「賦稅人權委員會」林天財主委、「法律扶助委員會」林振煌主委、「社會關懷委員會」李雯馨主委、「南台灣人權論壇」吳任偉執行長、「志工團」王雪瞧團長。列席人員有:查重傳副理事長、李佩金副秘書長、藍仲偉副主任、荊靈會務秘書、周漢樺會務秘書、莊雯琁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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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通報及矯治制度,預防性侵再犯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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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同正本

正 本:張朝陽先生

  本:汪小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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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屆澳洲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於2011年3月23日至25日舉行,我以中華人權協會榮譽理事長身份出席3月24日的「國際監察與人權之趨勢」國際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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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青少年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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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委員趙永清因支持中藥商公會推動《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關於中藥商調劑權之立法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林雯澤律師擔任第一審之選任辯護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判決趙永清「無罪」;未料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竟於民國99年9月8日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趙永清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所得財物追繳沒收;趙永清復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最高法院業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故目前趙永清前立委係處於第一審「無罪」判決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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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中華人權協會第1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假中華救助總會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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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接軌過河拆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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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我前往法務部,出席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柴副召集人松林教授所召集的「研擬國家人權報告會議」。

該會議有陳惠馨教授、王幼玲委員......及各機關代表出席,大家聚精會神地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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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槍決兩波死刑犯是依法行政?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蘇友辰/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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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對Mike與小S夫婦的烏龍家暴報導案,經Mike與小S夫婦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處理,並由我居中協調,業已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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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菁富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菁富公司)於西元(下同)2011年2月23日召開記者會,不當指控HS MEDIA COMPANY LIMITED(以下簡稱「HS公司」)HS公司有違反「DREAM OF ASIA Concert in Taiwan演唱會」之「演出合同書」(以下稱:本合約)等情事,因與事實不符,故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為發表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後,以正視聽:
一、HS公司事先早與菁富公司協商,並以電子郵件確認「Super Junior團員始源先生,以及2PM團員澤演先生,均因趕拍戲而無法來台參與」,且事先在活動網站上公佈該消息(雙方的聯絡窗口為同屬本次演唱會活動的主辦單位,即「全通網傳播有限公司」)。事實上,HS公司另從原先可參加活動記者會的VIP人數,從500名增加至1,000名;另增加150名粉絲簽名會與100名的粉絲合影會,以作為善意表示,並彌補始源先生等無法來台的遺憾,以上均經主辦單位的認同與同意。因此,菁富公司誣指於本次演唱會舉辦前,HS公司才突然片面通知伊公司Super Junior團員始源先生,以及2PM團員澤演先生因趕拍戲無法來台云云,實與事實不符。至於菁富公司謊稱這次活動有5000名歌迷退票,造成富菁公司1800萬元的損失云云,也屬無稽。蓋在這次演唱會中,是在可以容納高達2萬100名的館場裡舉辦;而依當天參與演唱會的人數估算,理應有高達7、8成以上的觀眾人數,又何來如何之重大損害?更何況,菁富公司也沒有實際提供任何損害的證明。
二、另外,早在主辦單位(即:一冠傳播有限公司、全通網公司以及菁富公司)公開發布本次演唱會活動訊息之前,HS公司早已告知菁富公司(窗口為:全通網公司),若本次演唱會活動訊息與Super Junior之來台亞洲巡迴演唱會,在同一時間公布訊息,HS公司將會提供其他資源因應。因此,菁富公司指稱HS公司是在菁富公司公開發布演唱會活動訊息之後,才又自行宣布Super Junior將於2011年3月12日、同年3月13日來台進行亞洲巡迴演唱會,並非事實。更何況,無論是依「本合約」第六條第3項之本文或但書規定,單獨由Super Junior團體所進行的演唱會,因與本次活動的演唱會類型並不相同,非屬『類似形式的演唱會』;且是為推廣其唱片所舉行的演唱會,依約本得為之。因此HS公司並無如菁富公司所稱的違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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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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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於2010年4月間改名為「中華人權協會」,我擔任了第13屆、第14屆理事長,前後6年,自己感覺對「人權」事務的了解有進一步的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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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我出席中華人權協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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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9日上午9時,中華人權協會假台大校友會館三樓A室召開第15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中並進行理、監事的改選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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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妨害宗教自由,毋須疊床架屋制定《宗教法》

李永然/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報載有立法委員擬提案制定《宗教法》草案,草案中除明確定義「宗教團體」,將宗教捐獻與勸募納入管理,並明定宗教人士偽造文書或詐欺、性侵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必要時可解散其宗教;希望藉此讓宗教團體法制化,避免「宗教」淪為犯罪工具。根據媒體報導,此案已通過連署,將留待立法院此會期「內政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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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在卸任前批評消基會在民進黨執政時,不批美國牛肉進口政策,等到國民黨執政才猛批。他15日在談話節目上,針對此番言論,公開向消基會道歉,「我錯了,不應該沒有查證!」。
而衛生署官員證實,衛署也指控名嘴違反《刑法》第153條第2款「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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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出現一起罕見判決,一名男子在連鎖咖啡店中將女顧客的5元硬幣占有己有,雖後來返還,並道歉,但女顧客仍堅持提告。彰化地檢署因其有多次竊盜前科,而在侵占事件後,又偷走8千元電瓶,認為其不改惡習,故將之起訴。彰化地院後來依侵占罪,判處其罰金一千元新台幣。

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針對此案邀請我表達意見,並刊於2011年2月15日自由時報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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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5日下午5時,台北市商業會假豪景大酒店萊茵廳舉辦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王令麟、監事會召集人高猛男主持,台北市長郝龍斌也蒞臨關心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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