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新聞時事 (278)
- Aug 03 Fri 2012 09:47
王文洋先生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聲明啟事
- Jul 27 Fri 2012 15:14
代理王文洋先生對於台塑企業集團之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聞稿之聲明
一、王創辦人永慶先生向以身體力行的行止成為後代子孫的典範:
王創辦人永慶先生民國97年10月15 日突然於美國紐澤西州辭世,生前並未留下遺言自然未對喪葬事宜有所交代,但觀諸王創辦人卓越非凡的一生,他向來不是以言語指示,而是以其「身體力行」的行止,以作為後代子孫的典範。王創辦人生前按照中國正統風水親自將其仙父王長庚及仙母王詹樣合葬於陽明山墓園、仙祖父王添泉與仙祖母王蘇好合葬於觀音山獅子頭,足見王創辦人向來崇尚「夫妻合葬」。又王創辦人生前以「孝道」傳家,王文洋身為王創辦人的長子,絕對遵從父親身體力行的行止及孝道,所以也願按大媽 王月蘭 女士即王創辦人結髮一輩子的妻子予以「合葬」;所以如未將王創辦人與 王月蘭 女士「合葬」,才是違背王創辦人的精神與 王月蘭 女士的生前遺願。
二、王創辦人的墓園是「 王泰安 先生」所規劃設計的,長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永開發公司)所言與事實不符:
- Jul 23 Mon 2012 09:59
王文洋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王文洋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針對聯合報民國101年7月20日A19版「王月蘭娘家:王文洋要錢我們要人」、「盼帶回嘉義老家安葬」之報導
一、 張啟鴻於媒體所為質疑王月蘭女士遺囑及所謂王文洋先生「愛錢勝過愛大媽」云云之言論,顯然偏離事實:
- Jul 19 Thu 2012 08:58
王月蘭女士密封遺囑開視後的說明
一、由「封緘遺囑」開視內容,足明王月蘭女士與王文洋先生關係親密:
王月蘭女士在主動接回楊嬌王女士後,王文洋先生才出生,又因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王文洋先生倍受其祖父王長庚先生和祖母王詹樣女士的疼愛,其祖父王長庚先生和祖母王詹樣女士曾要求把王文洋先生過繼給王月蘭女士,但是因楊嬌王女士不捨,所以王文洋先生出生後將近4年才由祖父向戶政機關報戶口,而在未報戶口的這幾年,王月蘭女士一直把王文洋先生當作親生兒子般照顧,因為是要過繼給她。之後雖收養手續未完成,但仍無損於王月蘭女士將王文洋先生當作兒子般看待的親密關係,此由「封緘遺囑」開視內容,王月蘭女士更將王文洋先生稱為「我子」即可證明。
二、黃浿綺先前在媒體、法院前,所為質疑王文洋先生與王月蘭女士間關係的言論,顯然偏離事實:
- Jul 17 Tue 2012 15:18
王月蘭女士遺囑開視之說明
一、王月蘭女士生前因膝下無子,自幼將王文洋視同親生子一般照顧,王文洋喊王月蘭女士為「大媽」,二人情同母子之感情維繫數十年,而王月蘭女士晚年則由王文洋負責協助其日常生活所需,十多年來委請專人即謝月娥女士24小時照顧陪伴。
二、王月蘭女士生前曾於民國(下同)90年5月30日委請許進德大律師代為製作「遺囑」,並經見證人及公證人予以封緘;嗣於94年8月2日另再委請許進德大律師製作「授權書」,授權王文洋處分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其將來應繼承的財產,對於王文洋充分授權及信任,而王文洋也一向秉持王月蘭女士的意願行事。
三、日前黃浿綺(其自稱與王月蘭女士為四等親),前於100年6月7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且未知會長期照顧王月蘭女士的王文洋,即突然於100年8月23日由其代理律師會同法官及書記官,對於身處桃園長庚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王月蘭女士單獨進行訊問。王文洋在無法向法院閱卷,且情況不明,又為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遭誤導而誤為裁定之下,只得依法提出另一聲請案,以維護王月蘭女士的合法權益。幸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明智的裁決,依調查結果並參酌「台北市社會局訪視報告」,於101年4月18日裁定選定王文洋擔任王月蘭女士之監護人,使得王文洋對於王月蘭女士的照顧得以延續,不受他人干擾。王月蘭女士臨終前,也是王文洋陪伴在側,使得王月蘭女士得以安詳且面帶微笑的離開人世。
- Jul 10 Tue 2012 10:31
接受蘋果日報採訪
- May 09 Wed 2012 17:32
【聲明稿】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澄清與微客公益行動協會活動無關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聲明稿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伊甸)近日於伊甸官網發佈2012年伊甸服務遊學團暑期活動說明會訊息,之後,伊甸即陸續接獲多位民眾的詢問電話,同時要求伊甸澄清與微客公益行動協會(以下簡稱微客)間的關係。經查伊甸發現微客所使用的報名簡章、文宣品照片及文案,均與伊甸去年服務專案的內容相似度極高,確有造成民眾有混淆之虞。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伊甸的公信力,伊甸特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任明穎律師陪同下,舉辦記者說明會,說明微客與伊甸相仿的文案、視覺例證,並發佈今年伊甸遊學團不同於以往的服務模式,呼籲社會大眾認清兩者差異;並聲明伊甸的遊學團活動一定自行辦理,不會假手絕他人或其他單位。
- May 09 Wed 2012 09:58
兩岸文化交流核心在於價值觀磨合
- May 01 Tue 2012 16:56
【聲明稿】王泉仁對於民事假處分聲請案開庭之聲明
- Apr 27 Fri 2012 10:26
【新聞稿】李永然律師不再擔任台灣番薯台監察人
民國101年4月27日
- Apr 24 Tue 2012 14:46
出席國家人權報告記者會
- Apr 18 Wed 2012 16:53
王文洋之代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 Apr 09 Mon 2012 11:13
旺報對王文洋先生刊致歉文
- Apr 06 Fri 2012 14:12
王泉仁對於離婚調解案件之聲明
- Apr 05 Thu 2012 15:00
針對前立委馮定國投資糾紛案說法,刊於旺報
- Apr 03 Tue 2012 16:39
出席「娛樂事業法律制度初探座談會」
- Mar 30 Fri 2012 11:42
針對「解投保僵局」提供意見,刊於旺報
- Mar 21 Wed 2012 18:12
【聲明稿】王泉仁對於其入籍新加坡之說明
一、感謝媒體朋友關心王泉仁入籍「新加坡」國籍。
二、由於王泉仁於民國100年5月取得英國倫敦帝國學院之電機博士學位後,受新加坡公司HLH Group Limited延攬,而進入該公司工作。
- Mar 09 Fri 2012 22:17
【聲明稿】王泉仁對於離婚調解案件之聲明
二、關於李晶晶小姐今日委託律師提出之所謂一家和樂的「照片」,是王泉仁苦苦哀求李晶晶小姐讓他親自抱一下小孩的卑微訴求後,李晶晶小姐於2月22日美國開庭之前兩天,即2月20日,才讓王泉仁見面並要求拍照,且是在威脅王泉仁:「如果不一起拍照,就要把小孩帶走」之情況下拍攝。如果李晶晶小姐一直不回台,調解沒有著力點,李晶晶小姐真的有心要挽回婚姻嗎?繼於開完調解庭後,從媒體得知李晶晶小姐委託律師將運用不當方法得來的照片公諸媒體,藉此證明有給王泉仁看小孩,玩弄技巧,完全沒有調解的誠意,王泉仁實在難以再忍受李晶晶小姐的延宕,致無法與女兒共同生活,期盼直接進行訴訟程序以保障王泉仁的權益。
三、王泉仁再次重申他才是「家暴」的受害者。雖然造成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李晶晶小姐有數次動手打人、毀損財物的行為所造成,但王泉仁因顧及李晶晶小姐的隱私,並未對外說明,直到101年2月10日時報周刊所作之不實報導,王泉仁唯恐該等不實報導會誤導法院視聽,不得不公開說明,但王泉仁先生於本件離婚案件仍未提出積極證據,今李晶晶小姐既又未親自到場,且提示與陳述不符的照片,顯示毫無協調誠意,王泉仁將迫不得已委請代理律師向法院提出「關鍵證據」,以證明李晶晶小姐對王泉仁所為的家暴行為,以澄清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