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司法改革為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的政策之一,特別在日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連續幾波的正己專案,針對多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涉及貪瀆案件進行偵辦後,馬英九總統亦再次重申司法改革之決心,尤其在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蘇永欽即將上任,希望能夠推動切合民眾期待的全民司法改革,讓民眾深感在法官操守、裁判品質與效率領域達到司改效果。然目前法院為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雖特別著重司法官品德及操守,但是否因此犧牲裁判之品質,實值得加以詳細檢視。
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於審判時本應依據法律及其專業性獨立審判。」。然而,因部分司法官涉嫌貪污收賄之案件陸續出現,社會輿論之壓力造成法官於審判時更加戒慎恐懼,容易因此出現「寒蟬效應」,導致法官對於上訴案件予以駁回而維持第一審有罪之判決,甚至對於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於第二審改判有罪或對於社會大眾矚目之案件判處重刑,以避免社會大眾質疑其「品德操守」,然此舉實有違《憲法》第80條關於法官審判獨立性之要求。
例如:日前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之中藥商公會為推動修法取得調劑權而涉嫌行賄立委案件中,前立法委員趙永清並未收取中藥商公會任何政治獻金,實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可能。退一步言,縱使法院認定趙永清之父親趙長江曾經收受中藥商公會之捐款,惟因趙長江已於八年前過世,其並未將此事告知趙永清或將款項轉交趙永清,而趙永清直至二年多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查此案時始得知中藥商公會說有捐款交其父親趙長江。由此可知,趙永清既未收受中藥商公會之政治獻金,對於其父親趙長江是否有收受中藥商公會提供之款項亦不知情,趙永清係本於其立法委員之身分推動法案,其與中藥商公會絕無任何對價之合意,亦無任何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另方面,前立法委員馮定國與中醫藥淵源很深,其外公是福建名中醫師,其父親與弟弟都為中醫師,馮定國一直都認為中醫藥是中國文化精髓,實毋待中藥商公會請託,本即會大力支持《藥事法》關於中藥商調劑權之修正,馮定國為繼承父親遺志曾於民國85年開始希望結合中醫藥界,共同發起創設「華陀醫藥大學」,並已向台糖公司承租土地,惟馮定國僅因於《藥事法》修正通過「後」收到中藥商公會為贊助馮定國籌備華陀醫藥大學之捐助款20萬元,而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被認定收受中藥商公會交付之賄賂進而起訴,然二者間顯然並無任何對價關係,足見第二審法院之認事用法實有待商榷。況且本案第一審判決趙永清及馮定國均為無罪,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亦未見有任何新事實、新證據,卻分別改判趙永清及馮定國有期徒刑8年及7年2個月,判決結果恐使當事人及相關民眾無法信服。
司法官的操守與裁判品質實屬同樣重要,貪污受賄的法官固然可惡,惟法官於從事審判時除維持其個人之品德操守之外,更應兼顧裁判之品質,秉持其專業及獨立性作出適法之判決,切勿為避嫌或擔心品德操守遭受質疑等考量而忽略被告權益為判決,恐將使人民對於司法威信產生質疑,此與司法改革之目的與精神明顯背道而馳。司法是國家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應本著公正廉明、毋枉毋縱的精神,公平客觀地進行案件審理,維護公理與正義;人民信賴政府,確保社會祥和、國家根基穩固才能長治久安(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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