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的房地,一定會有奢侈稅嗎?
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近日有一房子打算出售,他聽說會有「特種貨物稅」的問題,不知現行法對此有何規定?
解析:政府為了打壓房市,避免炒作,而由立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由立法院三讀通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該條例中所規定的「特種貨物」,將「房屋、土地」包含在內。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土地」,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所以,並非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一切房屋、土地均會有「特種貨物稅」的問題,其仍由例外而不包括在內,即: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符合前款規定的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參見《特種貨物及勞務院條例》第5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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