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對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雇主終止契約嗎?
問題:阿珠任職於旺大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其公司負責人違反勞動契約已損及阿珠的權益,勞工阿珠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解析:按勞工對雇主的終止權,有「即時終止權」及「預告終止」兩種不同的終止類型。前者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後者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即「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就本案例,阿珠的雇主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阿珠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此為「即時終止權」(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
勞工阿珠於運用此一規定時,仍須注意以下三點:
1、終止權可以用「言詞」,也可以用書面:《勞動基準法》對於此一終止權的行為並為要求一定的方式,所以用「言詞」或「書面」均可。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判決認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必要,、、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九號判決要旨參照)。
2、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如勞工預定「相當期間」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以利雇主得於期間內另覓接替人員,法並無禁止(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
3、應自「知悉後三十日」內行使終止權(參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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