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我應邀前往陸委會「100年度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演講,題目是「中國大陸繼承收養制度概述─兼論與臺灣《民法》規定之比較」。

對於中國大陸繼承制度概述與臺灣民法規定之比較、中國大陸收養制度概述與臺灣《民法》規定之比較,我做了詳細的分析與探討,內容包括大陸《繼承法》之立法與基本原則、繼承權的主體與客體、繼承之順序、應繼分、繼承權的喪失、繼承糾紛提起訴訟之消滅時效、代位繼承、放棄繼承、遺囑之種類及形式要件、遺囑之實質要件、遺產分割之原則與方式、兩岸繼承法制之比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繼承之相關規定、大陸《收養法》之立法與基本原則、大陸《收養法》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大陸《收養法》收養成立的效力、大陸《收養法》收養關係的解除、涉外收養與涉臺收養、兩岸收養制度之異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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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