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2月18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陳美珍所撰「近十年收歸國有遺產 逾26億」乙文報導,國產署清查統計,無人繼承的遺產多數屬於在台沒有繼承人,或遺產中債大於財產或涉及爭訟的案件,政府經法院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依據統計,自民國94年起,無人繼承遺產可由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至今經法院指定代管的遺產案件共2,768件。去年代管遺產的賸餘財產收歸國有,則有不動產200筆,現金新台幣5,318萬餘元。累計十年,合計收歸國有的遺產總值新台幣25.57億元。
財政部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表示,政府因是受託遺產管理的角色,但隨著社會經濟型態變化,近日重新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新規定明訂被繼承人如果僅有欠稅,所遺財產沒有其他債務時,可以由政府以相關預算先行墊付欠稅,待處理完竣後再歸墊。但是代墊欠稅的代管遺產目前只限不動產。在委託代管遺產時,亦可因實際需要採取標售或變賣方式處理,公開標售二次未標脫者,可減價二成再標售,但五次仍未標脫,即歸屬國有。
依據《民法》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
筆者認為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財產,可以提早安排規畫,並讓繼承人知悉相關財產及規劃。在實務上常遇到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僅單憑財產清冊來確認遺產未必充分,或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辦理繼承,最終造成稅負增加,甚至遺產被收歸國有,對民眾而言是一大損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財產的規劃就現代人而言日益重要,生前如能妥善規劃,才可避免爭議;又如發生財產的繼承,相關人也應積極地妥善處理,不要成為無人承認的繼承!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