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在大陸買賣房屋,必須注意合同: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賣房屋時有所聞,有些是基於辦公或經營使用的需要,有些則是為了「投資置產」或「居住使用」;然不論基於何種目的,買賣房屋都必須訂立「買賣合同」;訂立買賣合同時,必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構成: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適用大陸《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其由合同「主體」、「客體(標的物)」及「內容」所構成。台商訂立合同時,自應加以注意。就以「買賣標的」而言,合同中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有私搭違建部分、、等等(註1),足見訂立合同妥慎周詳地訂立誠有其必要性!
三、認識出賣人的義務:
台商訂立合同,除應注意其構成內容外,也應瞭解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首就出賣人的義務而言,由於出賣人應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具體而言,包括:(1)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和位置交付標的物;(2)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3)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交付房屋,並轉移房屋所有權及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註2)。前述內容,一般均於買賣合同內予以載明。
四、認識買受人的義務:
由於房屋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出賣人、買受人均對他方負有債務;而買受人究竟負有何義務?按買受人主要的義務有兩方面,即「支付價款」及「接受房屋」;現分述之如下:
(1)、驗收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驗收的內容包括對房屋的面積及其質量;
(2)、按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數額」、「地點」、「時間」、「方式」支付買賣價款(註3)。
五、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購買房屋,既然要訂立「買賣合同」,而買賣合同內容涉及主體、標的物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所以台商切勿忽視。簽訂前一定要研讀,如不懂時,一定要請教法律專家,俾保自身權益。
註釋:
註1、張仁藏編著:二手房買賣法律實務操作指南,頁44,2012年1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欒兆安編著: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指南,頁8,2014年8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欒兆安編著:前揭書,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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