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年2月27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市面上經常可見動輒新台幣數十萬元或百萬元的畸零地交易,財政部為了避免畸零地炒作,決定將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若持有年限未滿「2年」,則應課徵10%~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據財政部指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巷第1款,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即應課徵奢侈稅。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的土地,原本不必課徵奢侈稅,但依據財政部最新解釋,若有以下2種情況之一者,則不在非免稅範圍:
一、畸零地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的寬度及深度,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持有未逾2年出售。
二、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的「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且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者。
因此,可以明白,財政部未來在認定畸零地持有未滿兩年的買賣是否課徵奢侈稅?是以能否單獨或與鄰地合併申請建造執照為依據。然而筆者認為畸零地的買賣實務上在整合數宗土地改建時,相當常見。如今將畸零地買賣納入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只會導致都市更新整合更加困難,老舊房屋難以改建,恐怕弊多於利…盼有關單位能夠盡快廢除或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恢復正常市場交易機制,以免經濟長期陷於泥淖,市容也難以更新,實非全民之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為財稅單位應於台灣實施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後,應更重視「稅賦人權」,要嚴守「租稅法定主義」的原則;行政機關的解釋切勿超越母法,這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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