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出刊的蘋果日報A3版,有關新北市一間民宅突遭建商拆除一事,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簡子晴採訪,談及相關法律問題,節錄於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說,若未依照《建築法》取得權利證明書、建造或使用執照等,就是違章建築,政府可通知民眾改善,若未依期限處理,政府有權拆除,新違建更可「即報即拆」。
政府才有拆除權
李永然說,政府接獲查報並認定是違建後,會通知民眾,再依法拆除,若有民間糾紛,須經法院訴訟判決通過,符合民事程序,才可拆除。政府對舊違建原則上不拆除,若突然要拆,民眾可詢問原因,但基本上政府擁有拆除違建的公權力,且住戶無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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