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地主甲將土地設定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予乙,且無租金的約定,地上權人乙雖有地上權,而未在土地上進行使用,期限已達25年,地主甲該怎麼辦?

解析:

  地上權可以定有「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又地上權可以約定地租,也可以「無償」。

  如果有約定地租,地上權人如積欠地租達「二年的總額」時,土地所有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仍不支付,則土地所有人可以終止地上權(《民法》第836條第1項前段)。 

  而本案例未約定地租,且未定期限,訂定後又已逾20年,地主甲如欲終止地上權,可以主張「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終止該地上權(參見《民法》第833條之1前段)。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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