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6月15日工商時報A17版劉懿慧記者所撰「房地合一課稅 合宜宅認定放寬」的報導,房地合一新制2015年上路,只要房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在2014年1月1日的次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就符合新制課稅範圍,取得房地的認定時點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而在舊制下,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不納入所得稅,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但有部分建商反應,移轉土地的前置作業多,常導致土地取得時點會落入新制課稅範圍內,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若是配合政府興建合宜住宅或與國營事業合建分屋,則土地認定時點可追溯到契約簽訂日,建商就可以省下17%營所稅。

  財政部因此日前發布解釋令,建設公司如配合政府政策建設合宜住宅,或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可以契約簽訂日為土地取得日,若非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則土地交易就免課17%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過去建設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興建合宜住宅,或與國營事業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從政府取得的土地及房屋,除了約定的戶數外,都應依政府規定時程、價格、承購戶條件銷售,之後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才能移轉土地。該解釋令不但讓林口A7的合宜住宅能夠省下17%所得稅外,台糖土地合建分戶的稅負也可全免,初估台南市仁德區奇美博物館附近的三批建案,就有約新台幣3億元獲利,直接省下新台幣5,100萬所得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該解釋的確幫助興建「合宜住宅」或與國營事業合建分屋的建商,畢竟建商是為了國家政策而興建房屋,因此適用舊制來節省相關的稅負,更可以增加參與相關建設的誘因,以利土地利用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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