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與乙二人訂立房屋買賣契約,雙方於契約書中訂有一條,如雙方因本買賣契約發生爭議,同意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出賣人甲認為買受人乙違約,此時該怎麼辦?

解析:

  我國立法院有《仲裁法》,該法律容許民眾或廠商發生民事糾紛不去「法院」打官司,而可運用到「仲裁機構」去「仲裁」的方式解決民事紛爭。

  但要到「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爭議仲裁協會、、)去仲裁,必須雙方當事人間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仲裁法》第1條)。

  就以本案例而言,出賣人甲既然與買受人乙事先已於買賣契約書中訂有「仲裁條款」,且明訂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做為仲裁機構;一旦發生糾紛,出賣人甲可以逕自去「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由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作出「仲裁判斷」;「仲裁判斷」於經「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就可進行「強制執行」(參見《仲裁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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