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謝幼軒律師
【問題】
甲公司之A系列角色人物貼圖於LINE通訊軟體大受歡迎,而陸續授權其他公司發表相關周邊商品,乙見中國大陸網路購物網站業者丙販售A系列角色人物之貼紙,其中丙保證其所販售之貼紙為真品,且外包裝上皆有雷射標籤紙,乙即向丙以低價購入A系列角色人物之貼紙至我國銷售,乙主觀上是否屬明知非真品而涉及販售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
【解析】
首先,《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文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甲公司之A系列角色人物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美術著作,如乙明知A系列角色人物之貼紙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則屬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
本案乙可能主張丙保證其所販售之貼紙為真品且包裝上皆有雷射標籤紙,且若丙銷售之A系列角色人物之貼紙為「仿冒品」,該中國大陸網路購物網站將會退款予乙並處罰丙,進而主張其主觀上無任何犯意等語。然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則認為:「被告係以在淘寶網上網頁資料載明為正品,即相信所出售為真品,但一般出售之商品,無論產地為何,均有外包裝並標示製造商名稱等內容,而被告係自網路上購得系爭紙卡及貼紙,並無實體店面,如以網頁上說明為正品,亦須於收受商品後就製造商或被授權商之記載查詢始得對外販售,此為從事商業交易之一般常識,被告原欲販售迪士尼商品即因店家告知沒有標籤恐有侵權疑慮而未販售該等商品,則被告就本案自大陸地區網路購得商品亦應查證商品來源,自不能僅憑店家說銷路好,即忽略出售時應有的注意;又被告供述取到本案紙卡及貼紙時,是以一般透明袋包裝,無製造商或被授權商等記載,則被告於收貨後更應在臺灣尋找真品,就兩者實際價格與相關包裝比較後,再決定是否可置於所承租格子趣攤位上出售。然被告就本案美術著作產品購入後,完全未至市場訪價查證,不管其來源為何,亦不追查所買受之紙卡等之製造商或被授權商,即逕置於架上以10元價格出售,販售出100多件,則其放入架上出售時,即已然知悉所購入者已非真品,自有販售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明知,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是以,本案乙應主動至市場訪價查證,並查證A系列角色人物之貼紙之外包裝是否具備充分授權之記載,諸如商品授權標識、無商品條碼、防仿冒標籤等,再行決定是否得以出售;否則乙如不管其產品來源即逕自販售A系列角色人物貼紙之行為,堪認乙明知其所購入之A系列角色人物之貼紙非真品,其主觀上即具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明知」,而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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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信章
出版日期:2012/12/ 初版
書號:1N06
定價:500元
「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本書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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