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17日經濟日報A15版林潔玲記者所撰「捐地抵稅 訂成本計算標準」的報導,財政部發布個人以《非現金捐贈列報扣除額計算標準》,若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證明,土地、房屋分別依捐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捐贈時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至土地、房屋取得年度的價值計算。至於公設保留地、公眾通行道路地則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可逐年檢討。由於過去曾有案例為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但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地價列舉扣除,因此財政部在民國105年7月27日修正法源,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並於11月16日發布子法,規定若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證明的計算標準。

    若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要列報扣除,須提出實際取得成本為證明,但若未提出證明者,各項目有不同計算方式,以土地、房屋來說,是按捐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依照最新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回推至取得年度計算。個人對政府的捐贈土地金額最高在民國92年最高,財政部並在同年頒布解釋令,限制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抵金額,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使捐地抵稅行為大為減少。

    筆者認為早期民眾為了節省遺產稅等相關稅負,而大舉買進「不具交易價值的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來做為節稅工具,但財政部陸續針對扣除金額設定比例及價值認定的限制;所以日後在作此一規劃時,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以免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坊間有不少的節稅方法,財政部為了防堵這些途徑,於是訂定相關規定,由此可知「節稅」一定要與時俱進,要了解節稅時有關法令的具體規定,方能達成正確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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