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730日經濟日報A13版蘇秀慧記者所撰「售屋開發票 不能扣除仲介費」的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支付仲介的佣金。

  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2010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總額為台幣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台幣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中扣除,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遭敗訴判決。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應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支出,屬營利事業所得中的「成本費用」概念,營業人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損益計算,因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

  筆者提醒營業人,出售房屋時,一定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有疑問可以事先詢問專業人員或政府機關人員,以免不知不覺間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進而短報銷售額,除補稅外,還會遭主管機關處罰鍰之情事發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稅務單位依法課稅,須符「租稅法定主義」,民眾如認為稅務單位違法時,可依法救濟,但必須注意不得逾「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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