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自古「訴訟」即被認為並非好事,能免則免,能避則避。然而,人多為群居,互有爭端在所難免,故作為爭點解決之途徑,「訴訟」仍有存在的價值與必要。現代憲法國家,基於人權的維護,甚至於《憲法》中保障人民使用法院獲得救濟的權利,如我國《憲法》第16條對於訴訟權之保障。然而,「訴訟」曠日廢時,且因爭議當事人兩造於訴訟程序中處於緊張之對立面,訴訟之結果固然能弭平爭端,卻難以解開心結。因此,「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即是為填補「訴訟」之不足。「仲裁」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而其存在之主要價值則有以下三種(註1):
1、尊重人民處分其權利的選擇;
2、基於訴訟經濟及國家司法資源節省之考量;
3、對外來投資者建立法律制度的信譽,提升紛爭解決機制的民間信心。
二、謹慎選定仲裁人
「仲裁」具備「有效性」、「專家性」、「迅速性」、「經濟性」及「隱密性」等特性(註2),如果因紛爭而選擇以「仲裁程序」解決時,則應確保上述幾項「仲裁」之特性並未流失,否則選擇仲裁將失去意義。
《仲裁法》第9條第1項規定「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因此,「仲裁人」由當事人選定,乃「仲裁」相較於「訴訟」的主要差異之一。也就是因為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執行判斷的「仲裁人」,才有前面提及的「專家性」特徵。也因為仲裁人肩負就仲裁事件作出判斷的任務,所以仲裁人之良莠,對於仲裁程序的進行能否順利、仲裁結果的判斷是否正確,均息息相關。
基於仲裁人的重要性,讀者於選定仲裁人時,就不得不慎重。首先,仲裁人應具備解決爭議事件所需之專業背景,例如:法律、工程、金融、保險、稅務等,否則若是隨意選擇一名對案件專業知識毫無所悉之仲裁人,其實跟上法院面對僅具備法律專業的職業法官無益。舉例而言,金融商務爭議事件,卻選擇具備土木工程背景之人士擔任仲裁人,即對「以專業解決紛爭」之目的毫無幫助。又如於建築工程爭議事件中,兩造選任之仲裁人,以及兩位仲裁人共推之主任仲裁人,均僅具備建築、土木專業,並無法律專業之背景,則對於工程契約與民事法理之闡述,將發生諸多困難之處。
再者,仲裁人職司判斷,「人品」自然也極為重要,公正、客觀是基本的要求,認真、負責也是必備的條件。惟有選擇公正、客觀、認真、負責的仲裁人,才能夠依照法律、專業持平作成判斷,不受任何威逼利誘所影響。也只有認真、負責之仲裁人,方能夠鉅細靡遺,釐清案件事實的各項環節,透析所涉及之法律規範與專業領域知識,綜合考量而作成折服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判斷。
綜合上述,仲裁人之選擇,實為仲裁程序的重中之重,也涉及仲裁程序之價值能否彰顯,當事人權益能否受到保障的問題,故讀者於考慮仲裁人選時,應慎重為之,切勿貿然輕率選定。
三、選擇富有經驗、專業、負責且嚴謹的仲裁代理人
「仲裁」為紛爭解決機制之一,自由度雖高於訴訟程序,但仍具有明文的仲裁規則以供程序進行,加上仲裁判斷仍不脫法律層面的實體爭議,因此選任合適的仲裁代理人即屬必要。然而,熟悉訴訟程序的律師或許不少,但要兼而對於仲裁規則熟稔者,則較為少見。尤其,選定仲裁人時,當事人或已有數位名單人選,或根本不知從何選定,此時富有經驗的代理人,便可以其過往參與仲裁的經驗及觀察不同仲裁人作風之心得,就當事人之人選名單,與當事人交換意見,甚而於當事人對選定仲裁人乙事,毫無任何名單想法時,適時提供具體之人選建議,以協助當事人選定公正、客觀、專業、認真、負責的仲裁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因此,富有經驗的代理人能夠在仲裁程序的起頭,便開始給予具體之協助,而有一個好的開始。
另外,仲裁代理人本身對於法律的專業也非常重要,仲裁程序雖然為「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但遇到法律上的爭議點時,法律的解釋,以及法院的實務見解等,仍然會是仲裁判斷的重要憑據。即使,當仲裁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依照「衡平原則」作成判斷時,「法理」、「憲法價值」及「國際公約」等,均為攻防時重要的論理基礎,法學根柢深厚之仲裁代理人,將能夠更強有力闡明論理。
最後,「專業」的充分表現,植基於「負責」的態度。法律工作極為精細,各環節均需要一一確認,不容稍有差池,否則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結果極為嚴重。所以,「負責」且「嚴謹」是從事法律工作必要的素質,讀者於選擇仲裁代理人時,也須睜大眼睛,觀察其處事態度,唯有「負責」且「嚴謹」的律師,才會真正全心投入案件的處理,確保當事人的權益。
四、結語
仲裁制度有相當多的特點,既然選擇以仲裁程序解決紛爭,必然是考量「仲裁」與「訴訟」的不同後,選擇了對於雙方均較為有利的仲裁程序。因此,讓仲裁的優勢極大化的發揮出來,極為重要;而「仲裁人的選定」及「仲裁代理人的選任」乃關鍵之處,讀者須謹慎為之。
註1、李念祖著《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導論》,收錄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頁3,2012年2月初版。
註2、李家慶著《我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現況與檢討》,收錄於前揭書頁22。
................................................................................................................................................
作者:李永然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仲裁比法院訴訟快速、簡便,但如何進行仲裁,才能得到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則是一門學問。《台灣.大陸仲裁法律師實用手冊》即是希望民眾了解仲裁,並多多利用仲裁解決問題。本手冊內容涵蓋兩岸仲裁程序如何進行、應注意事項、救濟方式……等。
《台灣.大陸仲裁法律師實用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