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雇主欲解僱勞工在《勞動基準法》中有規定法定事由,其中有一款規定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雇主可以不必經過「預告」,就可以依法直接終止。究竟什麼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可不可以因員工在工作上的表現不好,就貿然加以解雇。這樣的解僱是不是合法?會不會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效力?往往也成為爭議所在,甚至有些還為此上法院爭訟。

一、雇主解僱勞工必須注意合法性:

  國內近些年來「勞資爭議」逐日增加,雇主對於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欲進行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注意合法性!

  雇主對於不理想的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列有六款,得不經「預告」(註1)而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即: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作案的行為;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的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實務上,常有雇主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事由,不經預告,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將該名勞工予以解雇,筆者僅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首先勞工在工作上的不當行為,必須有違反其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或雇主公司所訂的「工作規則」(註2);而且必須是「情節重大」;而何謂「情節重大」?係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如果繼續該勞動契約關係,將妨害雇主利益,難以期待達到契約目的(註3)。

  進行是否構成「情節重大」的認定,原則上雇主應參酌一般社會通念、事業單位的性質與文化,及勞工的行為對企業經營上造成的影響,來認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註4)。

三、案例分析:

  就上述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行為是否「情節重大」,為便於明瞭起見,例舉如下:

  1、駕駛員飲酒過量駕車:勞工擔任公車駕駛員,飲酒過量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違反公司所訂立的「工作規則」及「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事故處理要點」,且其情節重大,而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8號判決)。

  2、甲公司受僱勞工將公司製造避震器的設計圖,提供予別的公司在外面製造與甲公司相同規格的避震器,該受僱勞工違反甲公司工作規則第36條之規定,甲公司逐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

四、雇主行使「終止權」的應注意事項:

  如果勞工確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契約的行為,且情節重大,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行使終止權應注意以下三點:

  1、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此「三十日」為「法定除斥期間」(行政院勞委會82.3.9台勞資二字第11208號函)。

  2、上述「知悉」當以雇主確信勞工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構成要件(行政院勞委會89.5.23台勞資二字第0018962號函)。

  3、雇主行使終止權,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1項規定,應向勞工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

  綜上所述,雇主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解僱勞工,必須依法行事,切勿草率、冒然為之,俾免生無謂爭議。

註1、如果屬於須「預告」,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
註2、「工作規則」就是事業單位依其性質而訂定的內部管理規則;《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法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註3、郭玲惠著:勞動契約法論,頁229,2011年9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4、鄭津津著:職場與法律,頁72,2010年9月三版一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

image

《勞動事件處理實務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勞資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勞資官司也時有所聞。當勞資爭議事件發生,勞工首需面對的,便是個人權益如何維護?家庭生計何以為繼?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的勞工,在相關證據易偏向資方,不利舉證時,面對的挑戰更是困難重重,既要工作,又要上法院,不但勞心勞力,且曠日費時。鑑於我國勞資爭議事件類型日益增多,而勞工多處於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專業、迅速解決,且有賴於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等特性,因而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於同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勞動事件法》雖然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附則」等五章,總計五十三條條文,但其中的勞動調解程序、保全程序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文書提出義務之舉證責任倒置和推定工資、工時等規範於施行後,不僅使勞工進入訴訟的門檻與成本變低,而企業未來處理勞資爭議的案件亦將因此負擔較重的「訴訟義務」和「舉證責任」及成本。

  《勞動事件法》適用於有爭議的「勞動事件」,在此所稱的「勞動事件」包括: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等中級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的侵權行為爭議(《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

  《勞動事件法》施行前的勞資爭議,除非在該法施行日民國109年1月1日前已順利終結(亦即業已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否則均有《勞動事件法》的適用。

  因《勞動事件法》影響勞資雙方權益甚鉅,民眾卻一知半解,因此,李永然律師率領永然聯合法律所律師團隊共同執筆,編印成《勞動事件處理實務法律手冊》手冊。本手冊從認識《勞動事件法》談起,詳述勞資雙方對《勞動事件法》之調解程序的認識、如何運用調解的法律須知、管轄法院如何決定、勞工得委任哪些人擔任輔佐人及訴訟代理人、裁判費如何計算、《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程序為何、運用保全程序的法律須知、外籍勞工如何請求給付薪資、什麼是履行的替代補償、選定工會起訴的法律須知、工會為多數會員利益提起「不作為訴訟」的應注意事項。

  《勞動事件處理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