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廷鈞地政士
一、被繼承人死亡如仍有配偶生存,會涉及夫妻財產制
被繼承人死亡所遺留的財產,由繼承人繼承,而被繼承人死亡時如仍有配偶生存時,則會涉及「夫妻財產制」。
按被繼承人與其生存之配偶所適用的財產制,在我國現行《民法》中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可能會有「法定財產制」、「共用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的區分;後兩者屬於「約定財產制」,如夫妻結婚或婚姻存續中未採用「約定」,即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如果夫妻除適用「分別財產制」外,於適用「法定財產制」或「共用財產制」時,都會涉及被繼承人遺產的計算。就以「共用財產制」為例,共同財產制中夫妻之一方死亡時,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應以「共同財產的半數」列為遺產課遺產稅,但如有《民法》第1039條第3項所規定的情形時,應以生存的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的財產,列為遺產課稅(財政部70年1月7日台財稅第30119號函)。
另外,被繼承人與生存的配偶適用「法定財產制」時,因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會涉及遺產稅的課徵,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首先,如前所述,我國《民法》的規定,結婚之後,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𡛼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除共同負擔外,均可自由各自處分財產負擔債務。𥕛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擁有自己財產也不分婚前婚後。𥐥共同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為特有財產及共有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共有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處分,共有財產的債務共有財產清償。
夫妻在採用「法定財產制」時,《民法》修正時,增加「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的分配,而規定「法定財產制」第1030條之1,此規定乃為補救舊「聯合財產制」對妻不利的地位。《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債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II‧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因此在婚姻關係結束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應該可以透過《民法》1030之1條的規定,由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講白一點,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必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
不過必須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比方說是由長輩繼承取得或是受贈取得的動產不動產,又或是慰撫金,則不計入婚後財產裡面,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的時候不會納入計算。
三、採用法定財產制的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該部分不計入遺產計算
再者,如果生存配偶主張《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被繼承人的遺產須扣除該部分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
所以《民法》第1030之1條在稅法上面的運用,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分配的金額,這筆財產是不用納入遺產計算的,因此在稅法上面有「節稅」的作用。如果夫妻之一方過世後,繼承的一方財產明顯較少,建議可以運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在將來報稅之後,無論動產、不動產必須實際歸入配偶名下才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因為納稅義務人位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負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另外還有一點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之間在生前如果有財產的相互贈與,比方說先生生前有一間房子,在死亡前「兩年」以夫妻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太太,因為房子已經過戶給太太,所以當然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不過在計算遺產稅上面,因為兩年內的贈與,還是要納入遺產總額來計算遺產稅,這點則必須特別注意。
四、結語
以上是在處理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有生存之配偶,適用「法定財產制」,對於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時的注意事項,筆者於執行地政士業務過程中,也處理不少這方面的案件,再加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規劃「家族傳承」時,也會運用到這方面的概念,特別藉本文提出分享。(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經理、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
《家族傳承規劃與遺產繼承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人人皆企盼自己事業有成,而能順利家族傳承,也希望自己所創辦的企業,能順利傳承,成為「百年企業」,甚至永續經營,但更多的是企業家身後爭產、甚至打官司、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富過三代真的做不到嗎?
其實國外多有百年家族企業,如羅斯柴爾德家族、默客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可見代代傳承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如何做到!最重要的,便是在生前就進行妥適規劃。李永然律師指出,「家族企業」必須重視「治理」,而家族企業強化正式治理,可以運用「借名契約」、「家族持股投資公司」,也可以運用「家族憲法」、「家族會議」、「閉鎖性公司」、「家族辦公室」等。
他強調,首先經營者於生前立遺囑,交代遺產分配或禁止分割或運用「遺囑信託」,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遺囑的內容,並貫徹立遺囑人的意志。其次可以考慮導入「家族信託」,所謂「家族信託」是一種有效的財富傳承方式。再者,家族企業有些不希望創辦人往生後,配偶、子女等繼承人繼承股份,致這些股份未來流到外人手中,此時可運用「閉鎖性公司」的設立,實現此一目的。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乃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又有些創辦人為了自己所創的事業及傳承至下一代的財產能永續,則運用「家族憲法」。若是想在生前即對不動產或公司股權進行移轉,且又不希望失去控制權,此時在不動產方面可以運用「信託」或「預告登記」,在股份或股權方面也可以運用「信託」。
台灣逐漸邁入「高齡社會」,許多銀髮族想要在自己還健在時,將自己的財產做好規劃,卻又不知如何進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特別企劃《家族傳承規劃與遺產繼承法律手冊》,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陳淑芬律師、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宜鴻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朱萱諭律師、鄭智仁律師、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謝顯榮所長、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說明家族傳承的規劃及運用。
《家族傳承規劃與遺產繼承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