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要進行一筆交易,甲公司認為其要進行交易的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要求乙公司要先簽定「保密合約」,乙公司對此應有何法律認識?
解析:
關於「營業秘密」我國已訂有《營業秘密法》,該法於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在上述問題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須與之訂定「保密合約」,就是希望藉此合約,使乙公司因而負有「保密義務」,如果乙公司簽訂之後,卻不遵守合約約定,而對外使用或無故洩漏,即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營業秘密法》第10條)。
因而乙公司對於簽訂「保密合約」時,在法律方面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合約所約定之「營業秘密」的範圍
二、保密約定的期限
三、乙公司方面有哪些人須負保密義務
四、違反保密約定時,有無「違約金」的約定(註1)?又如有約定時,該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是「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
五、如果未約定「違約金」,而負保密義務之一方違約,造成對方之損害,仍應就「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應注意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營業秘密法》第12條)。
目前實務上,運用「保密合約」的機會愈來愈多,有時候是僱用人與受雇人間,有時候是事業合作夥伴,有時候是交易相對人。
就以「國際代工設計製的合約」為例,不論OEM、ODM、OBM……,因這類代工設計製造買賣是一種複雜性、多元性的交易,賣方與其上下游客戶買方,通常會簽屬「保密合約」(Confidential an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註2),就是一即為明顯的例子。所以簽訂時,自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註1:李永然律師著: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頁41,民國110年8月第15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林家亨著:國際代工設計製造買賣合約重點解析,頁36,2013年3月BOD二版,秀威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印製出版。
(本文摘錄自《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
文章連結:兩家公司要進行一筆交易、內容涉級「營業秘密」要如何簽訂「保密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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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因處理大量因「不明不白」的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律知道的普及,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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