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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朱萱諭律師

問題:

  甲空調公司負責人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以及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欲在「員工聘僱契約書」內加註「競業禁止條款」。試問:何謂「競業禁止條款」?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時,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解析:

  一、所謂「競業禁止」,係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註)。

  由此可知,競業禁止條款區分為二個時期,一為「在職期間」、二則為「離職後」。其中「在職期間競業禁止」,多為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從事或經營與雇主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則廣泛用來作為雇主保護營業秘密之工具,約定禁止勞工在離職後,前往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營業,以免與原雇主產生競爭關係。

  二、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涉雇主的財產權與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之衝突,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情況者,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三、另外需注意者是,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以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

  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部分,期間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職業活動範圍以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就業對象要有競爭關係者為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合理補償」部分,則應約定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為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始為適法。

  四、綜上所述,競業禁止條款關乎雇主和勞工自身財產權之權益,要如何訂立和權衡,尚需專業律師就具體個案為評估及建議,始能保障雙方利益!

註:參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判決。

(本文摘自《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

文章連結: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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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但隨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到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的字句鉅細靡遺地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因處理大量因「不明不白」的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一直致力於法律知道的普及,遂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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