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由於人有六根本煩惱,即「貪、瞋、癡、慢、疑、不正見」;「瞋」屬於其中之一,「瞋」乃指瞋恚,即對違逆不順之境,無法忍受,生出忿怒或暴惡,進而損害他人。《華嚴經》有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註1)。

  在吾人生活、工作中,常見有人動輒在「公然」的情形下,對人口出穢語、輕蔑言詞,甚或不雅動作,如「比中指」,這些言行,非但有害於自己的德性,更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筆者先舉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供讀者參酌:

案例一、女檢辱罵律師、被告,遭罰俸10個月

  民國110年11月9日聯合報刊載報導:新北地檢署顏姓檢察官不正訊問刑事被告,還上網罵黃姓律師「白目」、「編劇本給當事人」等語,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顏姓檢察官罰款現職月俸總額十個月(註2)。

案例二、於行車糾紛中「比中指」,涉及公然侮辱

  2016年年底林姓男子開車時,因超車糾紛,怒朝對方駕駛人比「3次中指」,遭被害人告「公然侮辱罪」,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將之提起公訴。2021年6月間在高雄有陳姓男子騎車時,因行車糾紛,三度朝開車駕駛人洪男「比中指」,遭檢方起訴,並由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罪,罰金3000元(註3)。

  上述兩個案例均涉及侮辱,又《刑法》第309條有規定「公然侮辱罪」,該罪條文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犯罪構成要件有二:(1)須有「侮辱」他人的行為;而前述的侮辱乃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2)須「公然」為之;乃足以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註4)。

  就前述兩個案例,其中第一個實際是偵查期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認為檢警官以「言語」侮辱他於是去申訴該檢察官,致檢察官受懲戒;至於第二個案例實際是以「比中指」的動作公然侮辱,因而遭到追究「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其實如果涉及公然侮辱罪的案件,往往不是只有「刑事責任」,因為被害人也認為自己的「名譽權」(註5)受損害,進而還會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而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由此可知,人務必修行,使自己的「身、口、意」三業清淨;《佛說四十二章經》特別提到「十惡」中包括「口四」,即「兩舌、惡口、妄言、綺語」,人務必「止惡修善」,讓自己不要有「瞋恚心」,面臨違順之境,保持如如不動,使自己的心念「不隨境轉」,這樣才不會遺失本妙,圓妙明心,寶明妙性。

註1、佛學入門,頁104~105,民國89年7月,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出版。

註2、林孟潔撰:「辱罵律師被告 女檢罰俸10月」乙文,聯合報民國110年11月9日A11版。楊國文撰:「4項違失行為 情節重大」乙文,載自由時報110年11月9日A11版。

註3、錢利忠撰:「比中指公然侮辱起訴?五五波」乙文,載自由時報2023年2月27日A7版。

註4、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問題研究(一),頁144~145,1998年11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5、「名譽」乃指對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而「名譽權」即指享有名譽的權利。參見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175,2012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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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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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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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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