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202期《小心花錢找罪受,裝潢工程宜小心訂約及防螂來提款》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及高雄所朱萱諭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裝潢工程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看法。
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在裝潢房屋時,要注意和承攬工程的裝潢公司之間的合約,他指出一般住家的承攬工程,大都是「總價承包之承攬契約」,因此,無論業主或承包商均應在締約前審慎評估工程報酬額及其計價方式,尤其近年又有缺工、缺料而影響施作利潤等情況,應詳載於工程契約中,以免因認知不同橫生爭議,而走上訟訴來判定是非。
而裝修工程糾紛常發生在工程瑕疵的認定,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朱萱諭律師表示:若因承攬人之事由而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時,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若遇到不於「期限」內修補的情形,定作人得以自行修補後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倘承攬人如果不於定作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予以修補,或因修補費用過鉅而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則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
至於保固與瑕疵責任的分別,李永然律師指出,目前法律對於「保固」一詞,並未有明確規定的定義,所謂「保固」,應可認為係指承攬人(即承包商)於保固期內無條件負責修復,包含損裂、坍塌、損害、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之瑕疵,但屬於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耗損者,不在此限。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谷逸晨律師則表示:所謂的「瑕疵發現期間」,乃指《民法》第498條的規定,定作人欲主張承攬人應負工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必須於工作交付後一年內發現瑕疵。若是工作物毋庸交付者,則自工作完成後一年內須發現瑕疵,始得主張。
房屋裝潢金額不小,動輒數十至百萬,為了減少糾紛產生,民眾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或審慎訂定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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