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著及出版

1.「都市更新」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為都市實質環境與機能帶來全面性的改變,甚至更廣泛地帶動經濟環境的改善,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改善都市經濟,建造符合永續發展的建築,引入豐富的文化活動,活化都市等。

2.都市計劃是「上位計畫」,都市更新是「行動方案」,即是執行「都市計劃」的工具之一;所以,都市計劃與都市更新二者相輔相成,兩相配合折衝,才能達成舊市區再發展的最佳利用方案。

3.台灣舊市區進行都市更新所面臨的典型問題,如:

1﹞土地過度細分,地主眾多不易整合;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不願配合;

3﹞市區公共設施嚴重缺乏;

4﹞缺乏都市防災系統;

5﹞缺乏推動都市更新的專責機構;

6﹞寙陋地區市場誘因不足,投資人不願進入;

7﹞缺乏中長期投資的融資來源;

8﹞地方政府財政困難;

9﹞公私部門對立。這些問題都必須透過《都市更新條例》予以解決。

4.在都市發展政策面來看,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有:

1﹞交通樞紐更新: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最龐大;

2﹞老舊市中心商業區更新:為挽救商機須更新;

3﹞市中心工業區與軍營更新:因這些地區「經濟環境寙漏」,透過更新引入新的產業與新的使用;

4﹞水岸更新;

5﹞住宅社區更新:市中心的住宅有些相當擁擠,住宅品質低落、巷道狹窄、缺乏停車空間和公園綠地,故應更新;

6﹞災後重建更新:災後重建提供都市一個改善與提升的機會。

5.都市更新的好處,可依「對社會公眾」和「對權利關係人」兩方面來說,現分述之如下:

﹝一﹞對社會公眾:

﹝1﹞    增加政府稅收,減少公共開支;

﹝2﹞    引入民間投資,創造就業機會;

﹝3﹞    整體發展,改善公共環境品質。

﹝二﹞對權利關心人:

﹝1﹞    大多數人同意即可實施;

﹝2﹞    建築容積獎勵;

﹝3﹞    稅減免;

﹝4﹞    其他:如「政府配合優先開闢公共設施」、「彈性處理違章佔用建築戶」等。

6.依都市更新操作階段的審核﹝議﹞需要,依序有下列幾項送審的時機:﹝1﹞都市更新計畫的審議;﹝2﹞事業概要審核;﹝3﹞都市更新會籌組審核;﹝4﹞都市更新會立案審核;﹝5﹞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6﹞權利變換計畫審議。

7.本書對操作「都市更新」,極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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