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銳傳媒【專欄】發表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

文◎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案例】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間出售貨物予新加坡商Kriti Global Pte. Ltd.(下稱Kriti公司),價金為美金278,400 元,出賣人甲公司乃委由乙公司(運送人)自我國以「海運方式」將系爭貨物運至印度那瓦西瓦港(Nhava Sheva),運費共計新臺幣 17,535元,出賣人甲公司已於106年1月24日付款完畢,並通知運送人乙公司於「載貨證券」上填載託運人為買受人Kriti公司,受貨人則為Kalyani Maxion Wheels Limited(下稱Kalyani公司),嗣後由乙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予甲公司。未料系爭貨物在106年2月6日運抵目的港(那瓦西瓦港)後,運送人乙公司竟於受貨人Kalyani公司未出具載貨證券之情況下,就將系爭貨物交予Kalyani公司,使仍持有載貨證券之出賣人甲公司因此喪失系爭貨物之所有權而受有損害,出賣人甲公司主張運送人乙公司「無單放行」所為之給付具有瑕疵,且可認係屬可歸責於乙公司之事由所致,甲公司是否得依法請求乙公司就此對甲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

【解析】

  本案例涉及「載貨證券」,因運送人「無單放貨」,導致出賣人主張受有損害,而生爭議;筆者先解析「載貨證券」的法律作用。

  按《海商法》所稱的「載貨證券」,即為「提單」(Bill of Lading),其乃指「運送人(Carrier)或其指定代理人,發給託運人(Consignor)」,以證明特定的貨物已經收到,並裝載於特定的船舶,承諾將貨物運至特定目的港,並交付予受貨人(Consignee)的書證(註1)。

  載貨證券的作用在實務上主要有四:

  1、契約的證明:載貨證券的簽字欄,有「運送人」一方的簽字,它是運輸契約(Freight Contract)的最佳證明;

  2、文義證券: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的法律關係,以「提單的記載」為依據;發給提單之人,對於提單上所記載的事項應負責任;

  3、收據作用:這是運送人收貨的收據,貨物因收受上船,或收受於運送人的管理人,運送人才簽發「載貨證券」,其上有船名、有收貨或裝船時間,即可顯示運送人已收受貨物;

  4、交貨的證據:《海商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627條至第630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故準用《民法》第630條:「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的規定,由此可知載貨證券也是交貨的證據(註2)。

  明瞭載貨證券的意義及其法律作用後,就本案例而言,謹分析如下:

  一、系爭載貨證券全數仍由出賣人甲公司所持有,本案貨物卻於運抵印度那瓦西瓦港(目的港)後已經受貨人Kalyani公司提領,則身為運送人之乙公司自顯有「無單放貨」之行為甚明。甲公司雖仍持有載貨證券正本全數,然由該載貨證券所表彰之貨物,實際上已在未經買受人Kriti公司向甲公司付清全部買賣價款,以換取該載貨證券之情況下,即遭運送人乙公司「無單放貨」予受貨人Kalyani公司,則對出賣人甲公司而言,所出售之貨物的所有權已喪失,甲公司因該等「無單放貨」行為,而受有該貨物所有權喪失之損害,故乙公司應依《海商法》第5條準用《民法》第634條前段之規定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二、不過按國際貿易中,持有載貨證券之出賣人本即意在透過移轉貨物所有權予買受人之方式,取得買受人所支付相對應之貨款,故貨物之所有權雖因運送人之無單放貨行為而喪失,然出賣人因貨物所有權喪失所受之損害,實際上即係出賣人因此所受相當於無法回收買賣價金之損害,此自所謂「喪失」,係立基於貨物在尚未完成出賣人原欲用以交換買賣價金之經濟目的,即因失去掌控而無法再為取回之「相對喪失」觀點以觀益明。是出賣人因運送人無單放貨所生貨物所有權喪失之損害,實際上即係出賣人因此所受相當於無法回收買賣價金之損害,如出賣人於買受人付款贖單前已獲部分價款之支付,則其後貨物因無單放貨行為所致所有權喪失之損害,自亦應僅限於相當於未能回收剩餘買賣價金之貨物交換價值部分。

  綜上所述,本案例涉及運送人未憑提單(載貨證券)即交付受貨人貨物,這類案件在法院裁判中,也有類似的海運相關貿易糾紛,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14號民事判決,該案的被告(運送人)於受交付貨物的請求時,並未收回「載貨證券」,即為系爭貨物交付無受領權人,對原告而言,無異已喪失運送物,被告自應依《民法》第634條規定,負賠償責任(註3)。謹將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呂金交著:打開國際貿易之門,頁332,2006年6月出版,自刊本。
註2、王肖卿著:載貨證券,頁24~27,2011年3月4版2刷,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註3、陳賢芬著:國際貿易糾紛之解析與處理,頁82~83,2008年12月,宏典文化出版公司。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出版。

文章連結:運送公司在受貨人未提出提單而放貨,對出賣人因而所受損害,要負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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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銳傳媒【專欄】發表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2024.04.01銳傳媒【專欄】發表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

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等著
出版日期:2022/01六版
書號:2W01-2
定價:320元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
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
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本書蒐錄近數十種常見商務契約,
以律師的專業,「案例」、「擬約要點」、「契約範例」三階段撰寫模式,
讓讀者輕鬆掌握簽約要領。
並為解決商務糾紛,本書不但解析多種解決方案,
同時提供多則商務契約相關狀例,
做為解決商務契約所引起的糾紛。

★2024.04.01銳傳媒【專欄】發表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

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著
出版日期:2019/11 初版
書號:1J24
定價:350元

  商業交易是企業活動的重要項目,相當複雜且繁瑣。商務契約則是對商業交易的約定規範,更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主要依據,故精確設計的商務契約,能使商業交易順暢進行,避免爭議,進而保障各當事人應有的權益。本書除探討商業契約擬定的要點等總論外,並列舉較為常見且不太複雜的五類商務交易,分為「商務合作交易」、「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危機處理交易」。詳述此等交易中,所衍生訂約過程,及商業律師如何解決各項爭議與提供讓雙方接受的議案,並將所擬定的契約,加以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法律設計的思考,最後再將所草擬的契約內容,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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