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銳傳媒報導「了解「不動產共有」法律以保

★2024.04.30銳傳媒報導「了解「不動產共有」法律以保

  在國人「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中,土地不僅是居住生活之所依,也是財富身分的表徵;然而隨著人們代代相傳,子孫開枝散葉,繼承人數不斷增加,土地共有的情形變得十分常見,因共有而產生的各項法律問題也極為複雜,若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的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意見不一時,自然容易產生紛爭。因此,民眾應該對於「不動產共有」的法律規範多所了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不動產「共有」發生的原因很多種,有因繼承所得而來的不動產、有因數人約定共買一筆房地產,或數人簽訂契約以某筆不動產作為合夥財產,也有夫妻將房地登記成為二人名下共有財產,或是祖輩代代相傳的祭祀公業祀產等等;乃至居住的公寓大廈中,都會面臨到不動產「共有」的情況。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在處分、管理、使用或收益上,都會涉及共有人是否同意?相關的法律細節複雜又繁多,因此,一般民眾在面對「不動產共有」的法律問題時,常感到不知所措,這時就必須請教專業的法律及地政人士或者自己努力學習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共有土地及建築物權屬複雜,若事事都要徵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對於不動產的利用十分不便,因此,為了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後辦理。但目前多數決的方式在執行當中,確實是有一些流弊存在。為了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在民國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並自今年(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這次的修正要點包括了:增訂部分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修正放棄優先購買權切結方式、數個標的併同出售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原則、明定地政機關應駁回情形……等等,目的在保障其他共有人之權益,避免部分共有人利用共有物為己謀利。

  由於李永然律師十分重視「不動產共有」的知識傳播及法律服務,於是《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掃描》便在李永然律師的企劃下誕生了。《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主任律師擔任主編、朱萱諭律師擔任副主編,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桃園及高雄分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彭郁欣律師、陳淑芬律師、許啟龍律師、陳宜鴻律師、黃介南律師、張雅蘋律師、孫慧敏特助、朱怡瑄律師、余悅律師、鄭元翔律師、李季珈律師、張郁屏律師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等人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共同打造本手冊,提供民眾索取,內容完整解析「不動產共有」的各項法律規定及共有人權益及義務,對於面臨「不動產共有」問題的民眾而言,是不可多得的參考資訊。

  欲索取《共有土地處分與管理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