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公司已辦理註冊登記之「A商標」遭競爭對手乙公司將「A商標」使用於乙公司的產品上販售,經甲公司發現後,甲公司依法得如何對乙公司主張權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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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之摩鐵業者將店名取為「香奈兒SPA休閒旅館」、「CHANNELL SPA MOTEL」,且從枕頭套、床單、衛生紙盒、原子筆到便條紙,全部都寫上香奈兒,下面還有一排英文字母「CHANNELL」,該名業者之法律責任可分為如下:

(一)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

  業者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香奈兒」及類似於「CHANEL」之「CHANNELL」商標從事摩鐵服務(含括摩鐵內之寢具等),係為行銷目的而於相同或類似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95條文第3款之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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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5年2月26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郭珈爾「房屋稅免徵,跟屋齡無關」的報導,房屋稅即將在民國105年五月份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根據《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就算房屋老舊,仍要繳房屋稅,因為房屋稅要繳納與否和屋齡沒有絕對關係,而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差別。

  稅捐處官員解釋,房屋稅應付稅額並非以市價計算,而是「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得出,目前由各縣市政府每三年評定一次,考量因素包括房屋標準單價、每年折舊率和房屋所處的地段等。

  像是「總樓層數」、「房屋構造種類」和「用途」都會影響房屋標準單價,樓層數越高、標準單價越高,可能就要繳納更多的房屋稅。而目前不用繳房屋稅的標準在總現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下,因此不管屋齡多久,只要房屋評定現值超過新台幣10萬元,就要繳房屋稅。非自住用途的房屋,像是營業或是自由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等房屋,無論評定現值多寡,都要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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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6日發生南台強震,一夕之間許多人在小年夜失去家園、家人、生命,如今家園等待重建,除了政府的補助、向建商求償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以尋求協助?精確的來說,我們認為保險是用以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機制,若是我們想在下一次天災來臨之前,防範於未然,則我們可以投保什麼樣的保險?能獲得全面的保障嗎?

  在此我們大致先區分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分別說明如下:

  若是希望在事故發生前,分散因為人身傷亡所造成之損失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需要先投保人身保險,而人身保險大致可區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即一般所稱之意外險),人身保險實務上常發生被保險人並未同時承保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保險危險事故發生時,往往會發生在請領理賠時認定事故到底是因「疾病造成」或「外來事故所造成」之爭議(例如高山症到底為疾病還是意外到目前仍爭論不休)。但在地震之議題中,因為地震在法律上為偶然、不可預見之不可抗力,很明顯即為非疾病之外來事故,故被保險人若在地震發生前有投保意外險,應該可順利的申請到理賠。此外若有投保人壽保險還在契約約定年限之內卻發生死亡之事故,因人身保險無複保險之問題,家屬可另外請領人壽保險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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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男女相約到旅館翻雲覆雨,但兩人在旅館共處時卻突然有人破門而入,宣稱是女生的配偶或家人,以男生一方侵害女生性自主違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或妨害家庭可能涉及刑法通姦罪為由,要求男生支付相當金額之「遮羞費」以息事寧人,而此時男生通常會因自己衣著不整陷入恐慌之狀態令對方宰割,這個情形是仙人跳的態樣之一,本篇文章所欲釐此可能會產生的相關刑事責任?

  首先若對他人施以行動上、身體上之暴力脅迫,可能會成立妨害自由罪章中的刑責,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實務之見解,強制行為並不以施加在被害者身體上之行為方構成強制罪,只須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以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學說亦肯認以刺破車輪之方式阻止他人離去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另外,若是所施加之強暴脅迫手段太過,已達剝奪他人自由意志之程度,則視情況可能構成強盜罪或擄人勒贖罪,不可不慎。此外,如果情況完全是假象(例如破門而入者並非配偶、躺在地上裝死的根本沒受傷),卻欲以此假象要求他人給付金錢,也有可能構成詐欺罪;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施以惡害通知,亦可能構成恐嚇罪。

  但,需要提醒相信會有天下掉下來餡餅的男士們,對於陌生女子的邀約絕對要特別小心,關起門來以後就是密室了,你所做的行為到底是什麼沒有其他人可以作證,所以究竟是被仙人跳或是真的有發生強制行為很難證明,有時候真的是跳到黃河裡也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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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5年2月23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房屋稅清查 用途變更快申報」的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民國105年2月以來,各地方政府的房屋稅例行清查作業已經展開,清查重點為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減免稅要件、評定現值是否正確、適用稅率和實際用途是否相符等。

  民眾常見的錯誤,主要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卻忘記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是房屋增建、違建,卻未如實設立稅籍。像是頂樓增建、陽台加建及自行搭蓋未合法登記的違章建築等情形,民眾都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稅捐稽徵處官員提醒,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導致漏稅者,除了要補稅,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民眾的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或是用途變更的情形,應該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補繳稅款,才不會遭到稽徵機關查獲後而受罰。

  筆者認為稅捐稽徵處其實都會不定期派員查看轄區不動產,是否有做營業使用或增改建的情形,所以民眾如有前開情況時,應主動向該管轄區申請變更,並調整該適用稅率,以避免遭到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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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5年2月20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劉峻谷所撰「借女兒外甥女名義炒房 奢侈稅加重罰共795.5萬」的報導,新北市古姓單親媽媽用外甥女及女兒名義購兩戶法拍屋,18天轉手賣出,共賺新台幣294萬元,被北區國稅局查獲,追繳奢侈稅並重罰2.5倍共新台幣795.5萬元。古女主張風水師指兩屋是「敗退格」,又逢買方堅持要買才出售,符合「非自願因素出售」不是炒房,但法院不信,判她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經人檢舉查出,民國101年11月間,古姓女子用曹姓外甥女和女兒名義,向法院買兩戶法拍屋合計新台幣1,222萬元,18天後轉手以新台幣1,516萬元賣出兩屋,北市國稅局將此資料轉知北區國稅局。古女提行政訴訟主張,她和姊姊兩家人租屋同住十餘年,得知法院拍賣某大樓10號6樓和11號6樓房屋,外甥女曹女和女兒商議買下來共住上下樓,兩家互相照應,她只是先借兩人押標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調查資金流向,兩間法拍屋的押標金都從古女帳戶領出,兩屋售屋款也都匯進古女帳戶,且兩份房屋買賣契約都由古女收款簽名,認定古女借用人頭炒房,不但應追繳奢侈稅,也應重罰,而判決古女敗訴。

  筆者認為不動產奢侈稅雖已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停徵,但國稅局仍會針對民國104年以前符合課徵奢侈稅的案件進行追稅,並且以人頭購置不動產的投機作為追稅重點。隨著資訊科技進步,稅務機關勾稽的能力大幅提升,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尤其本稅之外的罰鍰金額往往過於龐大,而造成更多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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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趁著228假期的好天氣,李永然律師與李廷鈞地政士相約至紗帽山登山,一同健身,在晴朗的天氣中欣賞山上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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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1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由台北市忠誠扶輪社與三重三陽扶輪社舉辦的聯合例會,會中邀請到蕭堯博士演講,與在場社友們分享養生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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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陳先生為社區之主任委員,住戶中有人於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或鐵鋁窗等行為已影響公寓大廈外觀及住戶生活品質,此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何規定?或社區住戶家中有未滿12歲之幼童,為幼童安全計,住戶可否於未經管委會同意下設置防墜設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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