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因此當建物倒塌滅失時,建物所有權人可以主動至該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消滅登記,如未於期限內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該消滅登記或由地政機關逕為辦理之。建物所有權人辦理消滅登記所需應備文件:1.登記申請書、2.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3.建物所有權狀(代位申請時毋須檢附)、4.申請人(建物所有權人;代位申請時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另關於前開法條所稱之「規定期限」為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內政部70年2月10日台內字第2042號函);而「建物滅失日期」為建物滅失事實發生之日(內政部79年7月5日台內字第811183號函)。因此在建物倒塌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建物所有權人可以備齊相關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如逾期未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或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之。(本文作者任職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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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日前報載台北市有位汽車駕駛(下稱被告)在超越同向相鄰甚近之機車時,該機車騎士(下稱被害人)與他機車發生碰撞因而倒地致死,被告汽車雖未與被害人機車碰撞,但仍因未停車察看即離開現場,被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85 條之4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決1年4月有期徒刑(下稱系爭判決)。新聞報導後引發民眾評論,其疑義則是對肇事逃逸罪之認定。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不論行為人是否有肇事過失或肇事原因為何,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成立本罪。因此縱使騎士、駕駛人並無任何肇事責任甚至是被撞的一方,只要與人發生車禍,且有人死傷之事實而逃離現場者,都將成立本罪。

  因實務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而其立法精神則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且發生人員傷亡之情況,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此整個事故過程之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蓋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是本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肇事原因如何,則非所問,又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義解釋,自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937、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案例被告縱使無車禍肇事責任,亦無過失致被害人死亡之情,仍有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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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4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由國際扶輪3520地區DGE DK召集的團隊相見歡活動,社友們開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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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3日上午,忠美扶輪社黃冠中先生偕同來自上海的袁文逸女士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李永然律師,雙方相見甚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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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2tvbs採訪  

  長榮大家長張榮發身故,其人其事媒體爭相報導。上週張榮發的遺囑曝光,引燃大房二房繼承之爭,媒體追蹤報導,聚焦的原因不僅是該新聞中的人物受大眾注目,更是財產繼承、接班人又一大家族爭議的範例。

  永然創辦人李永然律師於2月22 日接受TVBS記者華舜嘉、鍾德榮採訪時,表示,台灣企業家族發生爭產事件的共同特性有三種,遺囑效力、遺囑範圍及繼承人身分的爭議,李律師分就三種情況舉例說明,並針對三種情況提出解決的方案,提醒企業家在生前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尤其要做好企業的經營權分配,另立好遺囑、或事先做好遺囑信託,訂立遺囑執行人,讓自己辛苦一輩子所得的財產、事業能夠流傳,真正遺澤於子女及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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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辭世,其所立的遺囑為各界所關注,李永然律師接受《生活法務通》專欄陳熙文記者採訪,於2016年2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刊出,談論「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主題,全文內容如下:

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請點擊入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則解釋,一般遺產繼承糾紛在實務上有八大類型,包括判別遺囑真偽、有無法律效力、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侵害特留分、解釋遺產範圍、多配偶、私生子問題,以及兩岸繼承人的不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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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5年2月18日自由時報A14版記者蔡亞樺所撰「李鴻源促防災型都更 柯市府不推行」的報導,美濃地震造成台南重大死傷,前內政部長李鴻源拋出防災型都更,北市議員王鴻薇昨引述資料,指北市建物有八成的屋齡逾卅年,其中屋齡四十年以上高達五萬七千多棟,未來北市發生大地震,災害恐無法計算,市府應加速推動防災型都更。

  對此,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張剛維表示,市府將不推行防災型都更,但台北市市長柯文哲指示老屋要有配套,因此兩週內召開副市長聯席會議,邀集工務局、消防局、都更處等開會,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老屋健檢併同都更的策略。都發局官員補充,李鴻源提出防災型都更後,內政部有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先期規劃,因此二○一三年底完成研究規劃案,在內政部營建署設定條件選擇士林區進行模擬評估,但因中央沒有進一步計畫,因此該研究案也沒執行。官員說,柯市長認為這次台南災害,除了要防災,仍要兼顧到都市計畫如避難空間與疏散道路、老屋都更等面向,因此要求一個月內提出整體的都更策略,防災型都更就不會單一推動。

  筆者認為台灣的都市更新刻不容緩,無論是防災型都更或老屋健檢,人民所關心的議題是房屋住的安不安全,有鑑於《都市更新條例》尚未修法完成,利法院立法委員們更應該加速該法修正,另政府官員須提出更有效的解決辦法,而且非老屋健檢及防災型都更的政策並非相互排斥,更可能可以相互併存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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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的歷史已逾三十年,這三十餘年間台商於中國大陸之投資、設廠、商務經貿……等等,非但人數眾多,且規模也同步增加。目前長住及往來兩岸的人數已高達一、二百萬人,因此台商於中國大陸之權益保障議題,一直是台灣政府及民眾所關心的。

  余自1990年起開始往來於兩岸間,除與大陸各地民間法律團體、學校等進行法律交流外,更與眾多台商團體接觸,一再聽聞台商們在中國大陸投資受到的限制與遭遇困境,因台商經營大陸市場,往往偏重商業考量,忽視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在不諳大陸法律、交易習慣及交易模式的情況下,衍生不少投資糾紛,因此深感大陸台商權益保障問題之重要,余便不斷在許多個案中進行法律知識推廣以預防糾紛,或者協助提起法律救濟……等等,也常在報章媒體發表文章或由「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書籍,以提醒諸多赴中國大陸的台商們能重視自身權益的保障。

  過去由馬英九總統執政近八年期間,兩岸以及海基會、海協會兩會有著密切聯繫,而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台商聯合服務中心與中國大陸國台辦投訴局也在《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架構下執行投資保障相關措施;但是,至今仍不乏部分台商權益受損,例如遭「逮捕羈押」、「拘留」、「邊境控制」……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廠房遭當地政府非法徵收等,尤其在近幾年隨著大陸投資環境急劇變化等不利因素,產業結構改變,部分大陸台商也跟著努力轉型,遭遇的問題與糾紛沒有因而減少,反而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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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5216日自由時報A3版記者黃文鍠、楊金城、吳俊鋒等報導,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造成重大傷亡,檢方目前仍然在追查倒塌原因是否是建造時偷工減料或是設計不良。大樓設計圖顯示,原本一樓AD棟之間都有強面,後來提出變更設計將五戶打通成一戶,土木專家鄭明昌看到後搖頭表示,當時如果看到這種底層軟弱的結構圖,一定會拒接。

  檢方證實,房東藍太太在2003年購屋的時候,相關資料顯示租給燦坤的位置原來就沒有隔間,因此案情回推到大樓原始的建造設計。原來該大樓在1993年建造的時候,一樓AD棟之間本來都有牆面,平均分割為店舖,但是在1994年的時候提出變更設計,五戶才被打通成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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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5年2月17日聯合報AA2版記者孫中英所撰「以房養老 月領4萬 個案漸增」的報導,合作金庫銀行自民國104年底推動商業型「以房養老」產品後,目前已有36件個案、放款金額已達新台幣3億1800萬元,承做「以房養老」每戶每月平均可領新台幣4萬元。目前合庫銀打算透過里長和地區老人協會推動。自合庫銀率先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商品後,今年已有土地銀行跟進推出,華南銀行與台灣銀行的相關商品,將在民國105年第1季也會推出。

  合庫銀行廖燦昌董事長說,已開辦的36件以房養老個案中,還是以北部最多,台北市就有16件、新北市也有10件。另外,基隆、桃園、高雄、花蓮等地,也都有老人申辦,可說是「遍地開花」。至於年齡層,以65歲到70歲最多、有13件,71歲到75歲有9件,超過76歲則有14筆,有一筆為高齡94歲者承做;並且他預估,民國105年上半年,合庫銀的以房養老件數有機會突破100件、承做餘額可突破新台幣7億元,但他也說,以房養老雖可讓老年退休生活資金來源有更多選擇,但其實「不太好推」,跟每個老人家談「要講5次以上」,當事人才願意點頭承做。合庫已規畫透過各地區的里長和老人協會,積極推動。

  筆者認為「以房養老」的房貸應該會逐漸在市場上被認同,各家銀行將會陸續投入這個市場,如感興趣或有需求者未來可以多方比較產品、合約內容,選擇自身最適合方案,作為老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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