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下午,台灣物業設施管理協會顏世禮祕書長前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會李永然律師,就相關議題進行交流,並與李永然律師及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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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4日,李永然律師接受民視新聞採訪,李永然律師認為:

  保障居住權,不是政府所謂的打房,因為打房的結果,會傷害到原本從事房地產工作者的工作機會,如果不合乎租稅公平原則,不合乎量能課稅,就是違返平等權,真正的居住正義,應該是該人人有屋住,而不是加稅打房,沒有能力買得起房子的民眾,政府透過住宅法,應該要興建社會住宅,進行租金補貼,這才是所謂的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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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4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忠美扶輪社月例會,和社友們相聚歡喜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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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4日下午,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許啟龍律師一同前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國貿學苑」授課,講題為「商務契約的訂立與糾紛解決」。

  目前社會上無論買賣、僱傭、承攬、租賃等交易運作當中,一般人皆傾向以訂立契約明文表示其意思表示及要求,如此將來若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契約內容維護自己之權益,故契約定立時之條文如何約定即變得非常重要,如何訂出雙方皆能滿意之契約,往往需要雙方多次諮商及一定之法律專業,此亦為目前社會大眾亦須注意的課題及必備常識。此次「商務契約的訂立與糾紛解決」,由許啟龍律師針對:契約自由與限制、契約之種類契約成立之要件商務契約之基本條款簽訂商務契約應注意事項如何降低契約風險及買賣契約與爭議等加以解說;而李永然律師則講解:保密契約與爭議租賃契約與爭議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與爭議智慧財產權契約與爭議及爭議解決之途徑與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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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台灣人權論壇 聚焦居住家庭司法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23日電)「中台灣人權與政策論壇」今天在雲林縣舉行,聚焦居住正義、婚姻與家庭、司法等人權議題。

  「2015中台灣人權與政策論壇」上午在環球科技大學登場,專題演講「從租稅公平原則評《房屋稅》之修正」談居住人權、實現居住正義;下午將發表2場人權論文,聚焦在「婚姻與家庭人權」及「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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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3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台灣公共事務發展協會、環球科技大學及永然法律基金會主辦的「2015中台灣人權與政策論壇」,李永然律師以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身份與台灣公共事務發展協會許舒翔理事長共同主持開幕式,隨後李永然律師並於10時30分至12時發表專題演講,主題為「從租稅公平原則,評《房屋稅條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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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上海市徐匯區司法局參訪團一行10人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參訪,成員包括徐匯區區委李新華、徐匯區人民調解會名譽會長徐文泉、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方豔、徐匯區司法局楓林社區司法所所長萬籟嗚、徐匯區司法局康健社區司法所所長陳永松、徐匯區司法局天平社區司法所所長景海蓉、徐匯區司法局虹梅社區司法所所長潘靜芳、徐匯區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副主任王鴻歌、徐匯區司法局法制宣傳科科長盧駿躍、徐匯區司法局律師公證科科長于晟等人。

  李永然律師與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祕書長張菁雯小姐接待,同時邀請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總編輯周美君與會。會中,李永然律師針對公寓大廈糾紛調解進行報告,主題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之調處程序」,永然法律基金會並贈送所有與會者「公寓大廈管理法律一本通」、「馬英九特別費案有多特別?──彭小奎的天堂筆記」各乙本,雙方針對該內容討論兩岸現況之差異,互相交流,氣氛熱烈,並於下午4時結束精彩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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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6月9日蘋果日報A15版綜合外電報導「中國富豪揪團海外買小島」的報導,擁有30多個中國島嶼的「中國島主聯盟」發起人林東,計劃與其他島主到海外團購島嶼,預計投入約新台幣10億元幣赴南太平洋購島,他預測島嶼將成為未來中國富豪的身分象徵。《廣州日報》報導,現年42歲的林東,自1999年在廣東茂名老家附近的高州水庫租下第一個島嶼後,逐漸步上他的「玩島路」,16年來投入約新台幣1.5億元幣,前後「買」下30多個島,其中20多個為湖島,10多個半島和2個海島。「大的島有幾千畝,小的20多畝。」他自稱玩島的資金主要來自「炒股」。

  林東除開發部分島嶼種「沉香」、「龍眼」營利外,2006年起將位於廣東河源知名景點萬綠湖中的「迦蘭島」改造為私人遊憩區,設了碼頭並蓋別墅,不時邀友人上島度假、一起打獵。因中國禁止土地所有權私人擁有,林東與大部分中國島主「擁有」的中國島嶼,是透過租賃等方式,握有島嶼的使用權。林東與多名「中國島主聯盟」會員,近日將赴南太平洋上的斐濟、吐瓦魯以及大溪地等地,展開中國島主聯盟的第一次「團購」買島。

  筆者認為購買海外島嶼,需要考量很多風險,並且管理不易,島嶼很容易遭人占用,甚至產生治安問題,故不得不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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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為債權人的台商,對賴帳的債務人可進行民事執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被倒帳的事件頻傳,例如:賣貨收不到貨款、貸款給他人未獲清償......等,不一而足。面對這些問題,事先預防固然重要,如:進行徵信、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註1)、、等;倘不得已碰上,也要知道採取正確且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在一般所謂的法律救濟,如: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等;取得有利生效的法律文書之後,還要再運用「民事執行」,足見「民事執行」的重要性,筆者願藉本文將民事執行的進行程序,及執行進行中,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執行和解」,其相關的法律問題,藉本文予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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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6月9日蘋果日報B7版記者鄭婷方所撰「新店首見自力都更案」的報導,新北市再添一椿自力都更案,而且是新店區首案,目前所有權人同意的土地比率達76%、所有權人同意人數逾80%,目前僅成立更新會,最快2年後才能發包施工,房仲預計都更後每坪房價可望由新台幣30萬元漲至40萬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只要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2/3(約66.67%),並且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3/4同意(約75%),便能申請都更劃定。新北市政府為鼓勵自力都更,訂有新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最多可補助新台幣280萬元經費。新北市都更處目前共收到15件自力都更申請案,分別位於三重、新莊、中永和、泰山、新店案等,其中4案已完工,其餘尚在審議。針對新店自力都更案,新北市都更處事業科科長程靜如表示,該案目前僅成立更新會,仍待申請人將事業計劃申請送件,目前事業計劃及權利變換計劃行政程序平均各約1年。

  筆者認為政府在《都市更新條例》於立法院尚未修法完成前,目前應該僅有「自辦都市更新」可以送審,其他類型都市更新方式僅能等待法條修改完成才能施行,對此還是希望政府能加速《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畢竟台灣許多地方的建物、街道過於老舊,是有都市更新之必要,僅靠自辦都更方式,恐怕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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