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為債權人的台商,對賴帳的債務人可進行民事執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被倒帳的事件頻傳,例如:賣貨收不到貨款、貸款給他人未獲清償......等,不一而足。面對這些問題,事先預防固然重要,如:進行徵信、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註1)、、等;倘不得已碰上,也要知道採取正確且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在一般所謂的法律救濟,如: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等;取得有利生效的法律文書之後,還要再運用「民事執行」,足見「民事執行」的重要性,筆者願藉本文將民事執行的進行程序,及執行進行中,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執行和解」,其相關的法律問題,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進行「民事執行」的法律須知:

  首先談到「民事執行」一語,其即台灣所稱的「強制執行」,這種民事執行具有以下四特徵:(1)執行機構的特定性,(2)「執行根據」的有效性,(3)執行手段的強制性,(4)執行程序的法定性(註2)。

  大陸的「民事執行」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進行「民事執行」應注意以下四點法律規定:

 (一)、須有「執行根據」:在台灣進行施行執行須有「執行名義」,而在中國大陸則稱之為「執行根據」;其包括:「判決與裁定」、「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仲裁裁決」及「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等(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38條)。

 (二)、須注意強制執行的期限: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Ⅱ、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對於前述規定,台商應注意以下三點:

  1、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規定是「2年」;

  2、申請強制執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間」,而是「訴訟時效」;

  3、要特別注意分期履行債務的強制執行申請期限,避免喪失時效;應儘量將幾次債務的履行最長限制在「2年」以內,這樣較能掌握申請強制執行不超過法定期限(註3)。

 (三)、須注意民事執行的管轄法院: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實施「四級二審制」,進行民事執行除注意「普通管轄」外,還須注意「級別管轄」(註4)。對於執行管轄,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Ⅰ、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至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則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2條第1款)。

 (四)、須注意民事執行的文件資料:申請民事執行,必須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中須列明申請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理由、執行標的,並檢附「生效法律文書」(即「執行根據」)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民事執行進行中,可以和解嗎?

  瞭解民事執行進行應注意的法律規定後,大陸台商還須注意一問題。即所謂的「執行和解」。在中國大陸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如果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希望和解,依法能否和解?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Ⅰ、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此即「執行和解」的法律依據。所謂「執行和解」乃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透過自行協商,變更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並透過自願履行來終結強制執行的制度(註5)。

對於執行和解,大陸台商應注意以下四點:

  1、和解協議的內容相當廣泛,包括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第1款)。

  2、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會使申請執行時效中斷(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3、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做執行結案處理。

  4、當事人如不履行和解協議或申請人係因被詐欺或者受脅迫,而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則可申請原生效法律文書得以恢復執行(註6)。

四、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如遇債權無法獲得實現,可以向債務人申請民事執行,又進行執行中仍可進行和解;但不論進行那些程序,均必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大陸《擔保法》中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定金」、「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權」。
  註2、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350,2013年7月第7版第1次印刷,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操作指引,頁215,201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執行級別管轄乃指不同級別之法院間受理案件的權限與分工。大陸四級法院分別為最高、高級、中級及基層人民法院。
  註5、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351,2012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6、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5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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