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4日下午1時,李永然律師出席由社團法人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主辦的「都市更新高峰論壇--都更已死?如何重生?」,由王文杞副理事長擔任主持人,論壇分為二個議題:都市更新的困境與突破及都更的未來--政府與民眾何去何從?

  李永然律師擔任「議題一:都市更新的困境與突破」主講人,本場由王文杞副理事長引言,胡偉良博士及廖乙勇建築師擔任主講人及與談人。

  李永然律師以整合面、法令面、新聞媒體、社運團體、執行面等五個面向分析都市更新當前所面臨之困境;並指出都市更新未來之突破方向有:一、增加公辦都市更新;二、加強都更相關知識宣導;三、增加誘因;四、加速及簡化申請審議流程;五、行政機關應落實代拆之執行;六、小面積基地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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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出版之獨家報導第1146期,內文刊載李永然律師專文「都更地主未達分配面積,該怎麼辦?」,全文如下:

都更地主未達分配面積,該怎麼辦?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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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王在民國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除前述的休假權利外,還可以享有哪些請假權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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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王到快樂大樓工作已經三年多了,最近他想帶家人到國外走走,渡假休息幾天,請問老王依法可以請休假嗎?快樂大樓管委會可否以快樂大樓的管理員只有老王一個人而拒絕他的請假?倘若快樂大樓管委會以民國103年7月1日起才適用《勞動基準法》,老王的年資必須重新起算為由,也就是老王的年資未滿一年,因而拒絕老王的休假申請,則快樂大樓管委會的主張依法是否有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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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快樂大樓管委會想增加老王的工作量,希望除了大樓管理工作外,也須負責大樓的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請問:如果契約有這樣的約定時,因為保全業是屬於「責任制」,那麼快樂大樓管委會是不是就不用給老王加班費?

  參酌勞動部民國103年6月9日勞動條三字第1030131261號之函釋,大廈管委會聘用之管理員如係負責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其性質符合「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者,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即「責任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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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快樂大樓管委會與老王約定,每天的工作時間為早上7點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二小時,周休二日,月薪新台幣三萬元,請問老王的正常工時、延長工時時數為何?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因「休息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所以在計算工作時間時必須加以扣除。因此,老王每天的實際工作時間為九小時,其中八小時為正常工時,一小時為延長工時,依法快樂大樓管委會應給付老王加班費二百二十七元(30,000元/176時=170元,170元×4/3×1時=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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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因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規定,快樂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於聘用老王為管理員一事,依法須置備的文件與記載事項有哪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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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快樂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0年成立並完成報備,對於社區管理及保全事務,早期是委任專業的「公寓大廈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處理,後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從民國100年起,改為「自聘」,且當時即聘用老王擔任該大樓的專任管理員。快樂大樓管委會與老王的僱傭契約於每年6月底到期,請問: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快樂大樓管委會若想再與老王續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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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自辦都市更新,須瞭解權利變換:

  台灣的都市已相當老舊,為了市容及防災,誠有進行「都市更新」的必要,台北市政府必須有貫徹執法的決心,不要受「文林苑案」、「永春案」的影響,這樣才能改變台北市的市容;台灣的其他城市也是如此。

  台灣目前的都市更新,主要是採取「自辦」,而自辦有「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之分;由於採用「權利變換」時,享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優惠(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依「權利變換」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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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珍惜人身,努力修行

  只要親近佛法的人,一般會聽到「六道輪廻」。人之所以要修行,即因有六道輪廻,人如墮入三塗(註1)惡道(地獄道、餓鬼道、畜牲道),無所出期,則痛苦難耐;所以,也興起「恐怖心」。

  又人身難得,今生既有機會在「人道」中,就要把握聽聞佛法的機會,而努力修行。世人修行者多,成就者少,乃因佛法難聞、佛法難信、佛法難行;所以,如果修行要有成就,就必須透過聞思修,由「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進入「賢聖位」;再由「歡喜地」進入「法雲地」,成為「登地菩蕯」;最後達成「等覺」、「正覺」、「無上正等正覺」。可是一般人要由「凡位」進入「賢聖位」,想「超凡入聖」,皆已不易;更何況成為十地菩蕯,甚至達到「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無上正等正覺),成佛的「大圓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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