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2年11月28日蘋果日報A10版記者王立德、高佳菁所撰「彭淮南示警:泡沫來襲」乙文報導,美股、國內房價屢創新高,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示警表示,創新高的美股及全球正夯的虛擬貨幣比特幣都是泡沫,甚至台北房市也有價格所得比偏高的問題。話語中彭總裁雖沒明講「房市泡沫」,但央行官員透露「彭總裁身分特殊,不能明講」,從多次提醒看來,代表總裁相當擔憂「台北房市也有泡沫的風險」。

  彭淮南總裁分析美股泡沫化危機,,美國寬鬆貨幣政策(Quantitative easing,QE)民國102年底前應該不會退場,明年則要看美國失業率及物價水準。但是必須注意外界已經對美股出現兩種聲音:一派是美國聯準會未來主席葉倫所說「尚無泡沫疑慮」;另一派則有多名學者認為「泡沫已經成形」。據了解,央行內部官員定調美股為泡沫,則採全天候緊盯。官員補充,中央銀行有專門人員專職看全球金融情況及經濟局勢,當出現可能危急台灣警訊時,彭淮南總裁基於職責,就會對外「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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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9日聯合報A4版記者吳泓勳所撰「新北簡易都更 150坪就能辦」乙文,新北市政府民國102年11月28日宣布簡易都更的最小申請面積,由1,000平方公尺,降為500平方公尺(約150坪);容積獎勵額度也從15%增加為最高20%,預計民國102年底前將公告實施。

    新北市都更處表示,為加速小面積且高意願的老舊社區快速都更,已於民國102年9月推出「簡易都更」方案,只要屋齡30年以上,基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經全體住戶同意,可不需經都更審議程序,直接申請建照,大幅縮短行政程序。推出後也隨即通過首例-汐止火車站南側簡易都更案日前已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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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應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即具有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通常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其他組織」依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司法解釋,係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五)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六)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八)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九)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所以,審查對方主體資格的主要資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蓋有工商局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而營業執照副本背面應蓋有年檢章,才足以證明企業的合法經營資格,否則,可能早已被工商局註銷資格(註1),此不可不慎。再者,即便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也須具備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該行為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且已取得相關的民事權利,如經營特殊項目(行業)的法人必須持有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才能經營(註2)。
  很多台商在大陸做生意時,只考量將來可能獲得之商業利益,根本未細究其與他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倘簽訂合同之一方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所簽署,應當認定為「無效」,如雙方事後皆誠實履約,通常不會產生糾紛;惟如果有一方因此不履行買賣合同,則他方可否持「無效的合同」向該方主張權益,可能就會有問題。此時受有損害之一方往往無法依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合同主張民事上的權利。所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是很重要的一環。此時,要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為是否在職權範圍內;如係委託代理人,應確認其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為?皆須核實確認,絕不能僅憑一張名片的頭銜就輕易相信(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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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國大陸五洲傳播出版社出版的「科技、環境與人權」一書,是收錄第五屆「北京人權論壇」相關論文集結成書,於2013年7月出版,其中李永然律師撰寫的「環境權與人類永續發展:以2008-2012年台灣環境人權發展為例」一文亦收錄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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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台大校友會館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協辦的「2013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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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手冊》出爐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現況的朋友們,即日起歡迎免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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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外資銀行」?
  中國大陸原於2001年12月20日,其「國務院」頒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而為了適應大陸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特於2006年間另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依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該條例所稱的「外資銀行」,乃指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下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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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7日聯合報A12版記者祈容玉、高宛瑜所撰「老公寓加裝電梯 新北補助首件」,與同版記者牟玉珮、余佳穎所撰「老舊公寓設電梯 開放兩年雙北僅過2件」兩篇報導,新北市新店區卅六年屋齡老公寓民國102年11月24日取得新北首件增設電梯建照,五樓屋主郭至剛高興說,「爸爸可以安心養老,不用搬家了!」

    當郭至剛得知新北市府提供老舊公寓加裝電梯補助,提出「樓層愈低、負擔愈少」方案。他家住五樓,負擔四成工程費,四至二樓各減一成,一樓不需負擔工程費。經估價後總工程費新台幣四百四十八萬元,新北市府補助二百一十八萬元,住戶共需分攤二百卅萬元,最多負擔九十多萬元。不過他也表示,不是每棟老公寓都適合裝電梯,須看基地條件夠不夠。如果老公寓樓梯間很窄,加裝電梯需敲掉室內部分樓地板面積,反而會會影響建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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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久以來,從事兩岸法律交流,協助過無數台商進行投資及貿易。為了專門處理這類型的相關法律事務,於是成立了「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讓台商得以保障權益。而這幾年隨著兩岸交流頻繁,陸續開放投資條件,相關法令也隨之變動,台商所要面對的將是不一樣的環境挑戰。

  在台商西進與在陸營業的法律問題中,以金融機構交流、資金取得是最為重要的一塊。慢慢地,台灣金融機構也陸續在對岸設立大陸分行及子行,或與陸資合資成立金融機構,並向台商提供借貸或擔保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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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5日聯合報A12版記者李順德所撰「還地於民 公設保留地分四年解編」乙文報導,內政部啟動「還地於民」計畫,即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方案,預計自民國103年起將分成四年完成解編作業,解編面積預估約為七千七百一十四公頃,其中釋出給民間約四千公頃。

  內政部李鴻源部長表示,內政部於近期內將邀地方首長到中央,研討「遊戲規則」,包括「還債」在內,即將地方解編公設地所得的資源,一定比例拿來還債,解編所得土地,拿一定比例做總合治水、防災型都更。如各地方政府能執行這項解編方案,不僅能解決數十年的民怨,人民確保自己的權益,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籌碼,能使地方變得更漂亮,更有錢、更有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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