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18日中國時報A10版報導載稱,一建設公司與一協會約定合建,約定由協會提供土地,建設公司負責規劃建案,依比例分配房數,並由建設公司代為銷售。建設公司卻遲遲未依約交付代為銷售的屋款,該協會理事長向建設公司請求時,發現合建契約授權書中的大小章並非協會理事長所蓋,理事長也從未授權其他人蓋章,於是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控告建設公司負責人涉嫌犯「偽造文書罪」。
筆者首先簡要介紹「合建契約」,其乃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設計並建造房屋,房屋完工後,地主與建設公司依約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契約,便通稱為「合建契約」。近年有些都市更新等建案,便是透過建商協調、整合各地主,與地主們簽訂合建契約以催生新建案完成,因而涉及的利益龐大,也因此類似上述新聞,建商鋌而走險、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層出不窮。
另《刑法》第210條就「偽造文書罪」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號判例進一步闡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沒有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即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因此回顧本則新聞,如果建設公司的負責人確實在未經協會理事長同意下,擅自使用大小章作成合建契約授權書,便是屬於沒有製作權而「冒用協會名義」製作合建契約授權書,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提醒建設公司切勿為了利益而有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地主授權用印,則應取得「授權書」並明確「授權範圍」。又呼籲民眾,無論是否參與合建建案,個人的「印章」、「印鑑證明」都需要妥善保管,任何法律文書或文件也需確認後再用印,千萬不要圖一時方便就輕易的將印章交給他人或由他人代為用印!李律師也提醒民眾,合建建案利益較龐大,建議民眾參與合建建案時要多注意,也不妨上網搜尋建設公司的相關資料和新聞,以免遇到不肖的建設公司,且可徵詢專業律師協助,才能避免自己投入的心血或自己的資產付諸流水!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218000532-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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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陳崇龍、鄭惠秋合著
書號:1A39-4
出版:永然文化
投入不動產開發業務,不能沒有縝密的運籌帷幄。合建,是建商撙節土地成本的重要手段,但相對的,合建往往存在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包括土地的取得方式、合建契約的性質、各種不同合建型式的稅務規劃、不動產登記……。推案當中,建商亦常採取「預售」以靈活資金的調度,然而預售房屋買賣的糾紛,卻又常常居高不下。站在龍頭產業激越的浪頭上,專家教您從法律、地政、稅務的角度切入,從容備戰,贏得漂亮的一擊!
作者:李永然著
書號:1Y05-5
出版:永然文化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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