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7月11日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我趕赴新店為主計人員會計第18期共50位學員講主計人員的法律須知。

我自民國68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便將「普法」成為自己一生職志,迄今已近三十年,分享法律知識,讓台灣成為一健全的法治社會。

執法人員或公務員熟知法律,是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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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