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人呢?其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屬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因此,可以知道,如果遺囑裡面訂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應由遺囑執行人負責代繳,因為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的代理人。然而,如果沒有遺囑或是遺囑裡面沒有訂有遺囑執行人的時候,應該由《民法》1138條裡面所訂的「法定繼承人」負責繳納,依據《民法》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受遺贈人為遺囑內所訂得為分配遺產之人,因此也是納稅義務人之一。

    而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由上述條文可以得知,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六個月內,納稅義務人必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在台北,就像台北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而如果無法如期申報,可以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遺產稅的申報,必須填具遺產稅申報書,並且備妥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身分證影本或是戶籍謄本,並且製作繼承系統表。如果委託他人申報者,必須出具委託書。

請參考下列表格準備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

 

應備文件

說明

遺產稅申報書

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拿死亡證明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繼承人資料

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三擇一

繼承系統表

須切結

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時需要

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

申報土地遺產需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申報房屋遺產需要

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申報存款遺產需要

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

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需要

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前1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需要

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需要

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需要

 

本文摘自《繼承法律.稅務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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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