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台商在上海設立一家外資企業即A公司與陸商B公司雙方訂立「買賣合同」;陸商B公司應交付台商A公司貨款,卻未依合同履行,台商A公司如欲對陸商B公司進行民事訴訟請求,在「訴訟時效」應注意那些規定?

  解析:中國大陸關於「訴訟時效」原本於《民法通則》中規定,然大陸於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民法總則》,該法律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所以,台商A公司於「訴訟時效」方面的問題,應注意大陸《民法總則》的規定。對於此一問題台商A公司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了解「訴訟時效」的概念:其乃指「請求權」的不行使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的,即發生權利行使的障礙,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權(註1)。

  二、訴訟時效延長為三年:大陸《民法總則》第188條第1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國大陸《民法通則》原於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經過多年來的實踐,證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稍嫌過短,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3年」,是為了改善往昔的訴訟時效規定(註2)。

  三、注意訴訟時效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 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參見大陸《民法總則》第188條第2款前段);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

  (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大陸《民法總則》第189條)。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註3),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大陸《民法總則》第190條)。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大陸《民法總則》第191條)。

  四、認識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即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而不履行義務;但如「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就不得再請求返還(參見大陸《民法總則》第192條)。

  五、認識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台商A公司對於訴訟時效還要了解並不是所有「請求權」,都有「訴訟時效」的適用;大陸《民法總則》於第196條明確規定,下列請求權沒有訴訟時效的適用: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台商A公司如欲對陸商B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此一請求權有「訴訟時效」的適用;台商A公司於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時,務必注意前述相關規定,俾保自身的合法權益。

註1、李永軍著:民法總則,頁840,2018年1月第1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姜志俊撰:「大陸民法總則特色簡析」乙文,載兩岸經貿第306期(2017年6月號),頁49。
註3、18週歲以上的人民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見大陸《民法通則》第11條、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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