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5日晚間6時30分,海基會假台中裕元花園酒店舉辦「2008年大陸台商秋節聯誼會」,我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陸委員台商張老師、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身分,應邀於會中演講「大陸台商運用仲裁應注意事項」。
台商在大陸投資糾紛多,該如何善用仲裁解決?首先應了解大陸仲裁與訴訟的差別,仲裁較訟訴費用低,亦較不費時。另外,運用仲裁時的注意事項,及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等皆是台商所必須了解的一環。
同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並致贈與會台商「商務糾紛與仲裁運用法律手冊」一書,盼能提供台商仲裁解決的實質協助。
「大陸台商運用仲裁應注意事項」講義內容如下─
壹、前言
相較於訴訟,仲裁得以擺脫「地方保護主義」是台商選擇該種方式的重要理由。除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外,各地尤其是台商密集城市的涉台仲裁發展也很有特色。以廈門市為例,廈門仲裁委員會2006年受理的511件仲裁案件中,有涉台案件48件,其數量在中國大陸各地仲裁委受理的涉台仲裁案件中名列前茅。鑑於一些在廈台商要求提高案件處理效率,希望廈門能夠成立一個「涉台仲裁中心」,廈門仲裁委表示將成立涉台仲裁中心,專門為台商解決經濟糾紛提供國際認可的法律服務,該涉台仲裁中心之後除聘請中國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外,也聘請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作為仲裁員。不過考慮到臺籍仲裁員進行仲裁往返兩岸的費用較大,廈門仲裁委已從在廈台商中選取仲裁員。
大陸台商運用仲裁,須先了解仲裁與訴訟的差異;另外,還要注意相關規定。
貳、大陸仲裁與訴訟的比較
除去協商、和解以外,具有一定強制力的解決糾紛方式就算仲裁和訴訟了。有關兩者之間的差異,我們用以下表格表示:
仲 裁
民事訴訟
相同
1.解決民事糾紛
2.有執行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效力相同)
3.迴避原則
4.可以「缺席裁決」
5.可以調解,效力與裁決書相同 1.同左
2.同左
3.同左
4.同左
5.同左
不同
1.民事糾紛範圍較狹
2.迅速(時間)
3.經濟(費用)
4.保密:庭審不公開
5.和諧、尊嚴
6.各類專家判斷
7.當事人意思自治
8.有臺灣籍的仲裁員
9.無「財產保全」權力,但可申請「財產保全」 1.民事糾紛範圍廣大
2.費時(二審終結)
3.二審費用高
4.審判公開
5.對立
6.法律專業
7.需服從民訴程序
8.法院無台籍審判員
9.有財產保全權力
從上述圖表可以看出:
一、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一名仲裁員來裁決糾紛,則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來共同選定該仲裁員;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三名仲裁員來裁決糾紛,可以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員,可以雙方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過程是不公開的,這與法院公開審判是不同的,這樣當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等可以得到保護。但訴訟則無法選擇法官。
二、時間長短不一樣。大陸法律規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第一審的審限是6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的話,則第二審的審限為3個月。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仲裁的時間限制,但是各個仲裁委員會在其仲裁規則中基本都作出明確規定。
三、仲裁一裁終局,也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日就具有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規定的幾種可申請撤銷的情形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任何形式的上訴、異議、復議等不服表示,只能遵守、履行。假如由於種種原因,仲裁結果損害到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於其無權對裁決結果提出不服,就沒有機會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就要求當事人在進行仲裁過程中,不能有任何的錯誤、疏忽情形,否則就會對自己形成不利局面。而訴訟實行「二審制」,還有可能「再審」。
四、從執行力度方面分析,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法律效力是等同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五、費用相比較,仲裁過程收費相對比較高,這確實也是個問題。申請仲裁時,要預繳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這兩項費用加起來,幾乎相當於法院兩審的費用。仲裁機構的部分運作費用、仲裁員的報酬等,都要從仲裁費用中支出,所以數額就高了不少。當然這些仲裁費用最終會由敗裁一方承擔。
參、大陸台商於仲裁時的注意事項
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或交易發生糾紛,如欲運用「仲裁」解決,必須注意以下七點:
一、欲採用「仲裁」解決糾紛,必須有「仲裁協議」;當事人一旦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則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參見大陸《仲裁法》第4條、第5條)。
二、「仲裁協議」應當於合同內訂立「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1款);而前述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的協議。
三、「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參見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於「選定仲裁委員會」還應注意以下六點: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3、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5、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之期間內(大陸《仲裁法》20條)提出「異議」的除外。
6、選擇有台籍仲裁員的仲裁機構:目前聘有臺灣仲裁員大陸仲裁機構,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北京、上海、重慶、廣州、廈門、深圳、青島、大連、武漢、長沙、西安、成都、蘇州、寧波仲裁委員會…等。
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而「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參見大陸《仲裁法》第22條、第23條)。
五、仲裁案的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參見大陸《仲裁法》第25條第2款、第27條);如欲反請求,應提出「仲裁反申請書」。
六、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參見大陸《仲裁法》第31條第1款)。
七、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參見大陸《仲裁法》第53條前段)。又「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參見大陸《仲裁法》第57條)。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仲裁法》第62條)。
肆、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機構審查立案(5天內)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選定或委託主任指定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
組成仲裁庭;自組庭之日起,簡易程式案件2個月內結案
一般案件4個月結案;涉外案件9個月內結案
開庭 雙方當事人協議不開庭,仲裁庭可進行書面審理
和解 調解 裁決,做出裁決書
撤回 可請求根據 達成調解協定
仲裁申請 和解協議 簽收調解書
做出裁決書
反悔 仲裁程式終結
伍、結語
參考書目
台商在大陸V.S最新法律手冊(免費贈閱)。蔡世明著。永然文化出版。
企業經營者的線上法律課。李永然等著。永然文化出版。
台商大陸投資法律寶典。李永然著。永然文化出版。
投資移民大陸權益Q&A。李永然著。永然文化出版。
滬臺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第八屆臺滬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實錄。上海市法學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編。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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