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聖、盧成德、賴盈良著‧財信出版公司出版

1.REITS的全名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中文名稱是「不動產投資信託」,它是以「信託方式」集中投資人的資金,進行各類型商業不動產的投資,而其所投資的不動產常為能產生收入、並可定期分配資產。信託後的REITS在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買賣方式和「股票」相同。

2.REITS的迷人之處乃在於它是「股票」與「債券」的綜合體;一方面擁有債券式的穩定股息報酬,另一方面是像股票般公開掛牌交易,投資人可享受股價上漲的好處。

3.REITS依其發行的類別可分為三大類:「權益型﹝Equity REITS﹞」、「抵押型﹝Mortage REITS﹞」、「混合型」REITS﹝Hybrid REITS﹞。

4.台灣第一宗REITS的商品是「富邦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於2005年3月10日在集中市場掛牌交易,其「受益證券」稱為「富邦R1」。

5.REITS的起源,乃源自美國,1960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不動產投資信託法案」,主要是為了讓小額投資人有機會投資金額龐大且有固定收入的不動產。

6.REITS具有下述特性:﹝1﹞資產流動性與變現性;﹝2﹞與股、債相關係數低;﹝3﹞分散投資組合風險;﹝4﹞抗通膨能力強;﹝5﹞專業的經營管理。

7.REITS也具有風險,有10大可能的風險,即:﹝1﹞總體經濟的風險,﹝2﹞政經情勢變動的風險;﹝3﹞代理關係的風險;﹝4﹞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5﹞過度投資單一不動產類別的風險;﹝6﹞單一國家投資檔數過少的風險;﹝7﹞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機構之管理風險;﹝8﹞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9﹞利率上升的風險;﹝10﹞結構風險。

8.美國截至2007年5月底,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NAREIT﹞,指數包含有153檔REITS。

9.澳洲發展REITS,落後美國10年,即自1971年起,當地稱為Lpts ﹝Listed Property Trust﹞;Lpts已成為全球最成熟的不動產信託產業。

10.亞洲第一個引進REITS的是「日本」,而「新加坡」則是第二個發行REITS的國家,另外:台灣、香港、馬來西亞、南韓、泰國均有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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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