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雙方能決定在一起攜手共渡相伴到老,是一種緣份,也是一種修行。然而,夫妻相處的過程中免不了因為子女教育、金錢分配等問題而意見相左,當中若能充份的溝通,互相包容與體諒來解決問題,便可歡喜收場。但是,如果在婚姻關係中無法白頭偕老,也該好聚好散,祝福對方。不管結婚或是離婚,二者都是人生重要的轉捩點,如何在分與合的關係中處理得宜,值得大家共同學習成長。
踏入婚姻就牽涉到婚姻制度,也就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根據調查,台灣平均每天就有百對夫妻結束婚姻關係,離婚比率之高,其中衍生出的「子女監護權歸屬」及「財產分配」等問題,都需要透過法律途徑,獲得平和與公正的解決。
所謂:防患於未然,為了讓我們面臨問題時腦海中能有基本的法律概念,於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六日 (星期日)下午二時,於群真會館三樓舉行法律講座,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進行剖析,他們提供的法律知識不僅可以運用於生活,也讓我們瞭解透過律師的協助,將可以更圓滿地解決惱人的困境。
黃介南律師透過幾個真實案例,幫助我們了解婚姻和親子關係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及解決方式。
首先婚姻的成立,在《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違反前述之方式,依《民法》第998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無效」。此外需注意,一個有效的婚姻,除了要符合結婚的形式要件外,不得有其他「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發生。例如:結婚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婚」或「同時婚」,又或者為「近親結婚」,都視為「無效」。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及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或當事者未成年,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上述「得撤銷」要件,若從知道其事實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在台灣結婚已改採「登記制」,可以藉由登記資料,馬上得知對方是否為重婚;但若是對方已在歐美國家結婚登記,則比較難查到資料,此不可不慎。
夫妻結婚後的財產,需適用「夫妻財產制」,故為保障權益,務必先瞭解「夫妻財產制」。我國《民法》採用的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三種。其中適用「法定財產制」者最多,適用「共同財產制」者最少,而「分別財產制」需要以「書面」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且須經法院「登記」才得以對抗「第三人」(例如:不良資產公司或銀行等債權人)。目前有許多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或是股票等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或是將財產贈與他人,此時雙方必須簽訂「借名登記契約」或「贈與契約」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關於爭取子女監護權,若當事者遭受家暴,必須要先申請「家暴保護令」,再爭取子女監護權。在未完成以上程序時,切勿任意將子女帶離開,尤其是當子女未滿二十歲時,其任何帶離之行為,恐將涉及《刑法》第241條「略誘罪」;所以,婚姻當事人必須謹慎注意。
李永然律師接著談到,現今外遇問題層出不窮,在外男人如與「小三」生下非婚生子女,即使該男人不願意認領,而非婚生子女仍可向法院提出「強制認領」,透過親子鑑定,進而由法院判決。另外,在夫妻財產制度中,若是夫妻任一方為連帶保證人時,得申請將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以維護個人的財產權益。此外,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就剩餘財產之差額,採行平均分配,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參見《民法》第10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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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手冊由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共同撰寫,內容以「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益」為主,在「不動產」方面,內容包括民眾對時價登錄的應有認識、辦理不動產信託的相關問題、出租房屋的法律須知、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以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相關問題;在「其他財產權益」方面,則是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和債權確保方面做介紹。希望讀者能從本手冊中吸收關於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益的法律知識,俾增進對這方面的認識,將來若遇到相關問題時,不致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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