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曾於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341 U.S. 123)一案的協同意見書中說道:「重要的是,權利法案內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相關。正是程序造成法治與隨性或反覆無常間大部分的差異。堅守嚴格的程序保障,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證。」(It is not without significance that mos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Bill of Rights are procedural. It is procedure that spells much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whim or caprice. Steadfast adherence to strict procedural safeguards is our main assurance that there will be equal justice under law.)。在本書之中,相信讀者亦可以發現,美國刑事法律正當程序實踐的過程,例如逮捕被告時,應當對其宣讀權利(有稱馬蘭達警語,Miranda warning,詳見本書第16章),當中包含被告的緘默權、聘請律師的權利等,而堅守這樣的正當程序,正是確保法律與公平正義被實踐的基礎。

除踐行一切必要的正當程序外,同時亦必須嚴守一定的法律原則,包括本書著墨最深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ed innocent)與「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此兩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則。事實上,這兩個重要原則,我國實務與學界向有諸多討論。「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者,為世界人權宣言的實踐;而「超越合理懷疑」雖然並非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載明文用語,然類似概念亦可見其精神於法院判決之中,有稱之「罪疑唯輕原則」。

惟「超越合理懷疑」似乎會讓一般民眾誤解其含意。猶記得前些日子某位當事人曾提及一則令他不解的案件結果,為何明明知道犯罪行為人,即為被告二人之中的某一人,卻因為檢察官無法證明確實為何人所為,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二人皆無罪?因此,該當事人便質疑是不是有黑手介入司法?當下,我明白他誤會了,也立即想到「合理懷疑」原則,因為檢察官舉證不夠充分,疑點利益自然應當歸於被告,這並非司法不公,而是刑事法律原則受到尊重與嚴守的結果。或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曾說過的明言可以成為最佳註解:「相較於政府的卑鄙行為,讓刑事罪犯逃脫法網,罪惡是比較小的」(For my part I think it a less evil that some criminals should escape than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n ignoble part)。我們寧可錯放過一個嫌疑犯,也不願意冤枉一個無辜者。如果法律正當程序與基本原則不能被尊重與嚴守時,將會造成多少冤抑,傷害多少無辜的民眾與家庭,實在令人難以想像。

本書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一段內容,是聯邦檢察署檢察官唐傑利對被告辯護律師琴妮:「…我覺得你不去深究這項疑問,是正確的決定。你的職責是替陳川辯護。你沒有義務去替警察偵查犯罪真相。那是他們的職責。…」這段話隱含了律師與當事人間的互信關係,當然不是代表律師應當替當事人隱瞞些什麼,而是律師的職責就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秉持專業操守,盡自我職責。而作者所描述的兩個案件,並沒有明確的點出到底何人是所謂的「兇手」,留給讀者想像空間,相信大家會心裡有數,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的一把尺,可自行評斷故事人物的是非。

本書中,作者為讀者展現其博大精深的法學素養與實務經驗,巧妙地融合於故事當中,無論是否學習過法律的讀者,相信都可以從中發掘法庭攻防技巧與策略推演的精妙之處,亦可以充實自我的法律常識,寓教於樂,確實妙不可言。

李永然律師
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2009年7月6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