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

王麗能律師著‧元照出版公司出版

1.刑事被告遭犯罪被害人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確定。在民事賠償的部分必須犯罪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只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法院才能要被告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2.《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以令人難堪覺得受辱的方式侮辱人。公然侮辱他人,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有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3.法律上有所謂的「消滅時效」規定,即請求權經過一段時間不行使債務人享有時效的抗辯權,這種制度的目的是希望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人不要讓權利睡著;享有權利,就要即時行使權利。消滅時效有「一般時效」與「特別時效」(或短期時效)之分;前者,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4.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當事人享有「同時旅行抗辯權」。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指雙方因買賣契約互負債務時,如果對方本為對抗給付時,除非自己有先行給付的義務,要不然可以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要件有三:﹝1﹞須雙方互負債務,﹝2﹞必須對方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3﹞必須自己沒有「先行給付」的義務。

5.「繼父」是指母親再嫁的先生,「繼母」是指父親再娶的妻子。繼父母與繼子女不是「血親」,而是「姻親」關係,且係直系姻親一親等。收養配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仍必須取得「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

6.我國《民法》繼承編對於死亡後的遺產,被繼承人的「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此之外,依《民法》第1138條其規定四個順位。如有前一順序繼承人時,後一順序的繼承人就不可以繼承。前述的四個順位,為:﹝1﹞直系血親眾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7.我國基於男女平等,女兒與兒子同樣具有繼承權,且「應繼分」相等。民國74年間《民法》繼承編修正,將「養子女的應繼分是婚生子女的一半」予以刪除,目前養子女的應繼分也與婚生子女同;如此,方符「平等權」的精神。

8.酒後不駕車,我國《刑法》於 民國88年3月30日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刑法》第155條之3,即「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關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9.「路霸」有些會涉刑責,如強佔道路當作營業場所,在原路的特定位置擺設攤位或作為買賣汽車的展售場,恐涉《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支票遺失,應採取下述步驟:﹝1﹞盡快向付款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或漁會辦理「掛失止付」,﹝2﹞在掛失後,「五天」內必須向付款地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3﹞將公示催告的裁定登報,﹝4﹞登報期滿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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