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單元鄰近居民可否對核准之都市更新計畫表示不服?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有一都市更新單元的實施者,將其都市更新計畫依規定送請主管機關核准,而主管機關依規定審查並核准,而該都市更新單元附近居民認其權益有受損之虞,且有礙居住環境品質,能否對此一行政處分表示而提請行政救濟?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為一「行政處分」,實施者或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如受有不利,而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固有依法救濟;而更新單元外鄰近之居民得否對此一行政處分不服,而請求行政救濟?
就《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一規定乃基於「保護規範理論」,而提起救濟的第三人,必須所涉及之規範具有保護第三人的目的,而一個法規是否具有保護第三人之規範目的,不能只著眼於法規本身,而該法規相關的規範結構及制度性的周邊條件也應一併納入斟酌(註1)。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有一100年裁字第1904號裁定認為:「、、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主觀上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依上開法條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而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就『法律保護對象及規範目的』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抗告人等鄰近地區居民,就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物能否調和?是否可能造成鄰損災情?是否有礙其居住環境品質?似難謂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原裁定漏未審酌前揭法令,遽認抗告人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並以抗告人起訴不合訴訟要件,駁回其訴,容有未洽。」(註2)。
本案件,附近居民可參酌上述見解運用之(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參見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頁75,2002年11月初版第1刷,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註2、參見陳立夫撰:「土地法實務導讀」乙文,載台灣法學第184期,頁168~169,2011年9月1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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