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黃隆豐博士、李永然律師
隨著時代的變遷,台灣早期農業社會民風淳樸,雖在物質缺乏之下,人民仍本著刻苦耐勞、勤儉向上的本性,知福惜福過著簡單、快樂的日子;但隨著經濟快速成長,轉變到現在科技發展快速的二十一世紀,個個豐衣足食,人心已受物慾橫流所淹沒,總想不勞而獲,奸詐之心油然升起,詐騙手法更是層出不窮,真令人防不勝防;目前不僅犯罪率及犯罪人數節節升高,犯罪年齡更有逐漸下降的趨勢。諸多的犯罪行為中,以「竊盜」、「收受贓物」和「詐欺取財」最為常見,許多不知情的民眾在好心、熱心之下,反被利用而誤陷法網,甚至莫名其妙地遭認為涉嫌犯罪共犯,而遭受無妄之災。
為提高法律素養及避免無端成為別人犯罪下的無辜受害者,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於群真會館三樓舉行法律講座,邀請黃隆豐博士及李永然律師,希望透過此一講座,讓聽講者可以隨時隨地提高警覺,防止受騙上當。
首先登場的是黃隆豐博士。黃博士曾任檢察官、現任中華人權協會人權律師,當天他蒞臨會場,列舉出與生活非常貼近,與你我息息相關的真實刑事案例,透過講述故事的方式,讓與會的聽眾從中吸取寶貴又實用的法律常識,並且幫助我們了解如何避免步入財產犯罪陷阱,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真實案例一】好心幫朋友牽車,卻變成涉嫌贓物犯罪
幫他人移動來路不明車輛,而觸犯了「收受贓物罪」。依《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介紹人買賣贓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事項:幫助他人移動車輛時,一、必須事先取得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二、向何人取得車輛要問清楚對方姓名;三、移動車輛時要有第三者看到。
【真實案例二】大學生變擄車勒贖的「車手」
擄車就是偷人家的車輛後再要被害人拿錢贖回。這涉嫌「竊盜」及「恐嚇取財」兩罪。依《刑法》第32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46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事項:歹徒為躲避警方追查,會利用別人的金融帳戶來取得贖金,民眾在不疑有他的情形下提供了帳戶資料,就很有可能淪為犯罪的共犯(《刑法》第28條~第30條)。故金融機構帳戶絕對不可以借給他人使用,特別是求職者在應徵工作面試或已成為員工,雇主以調度資金為由取得對方的帳戶資料,並要求其將匯款領出交予雇主,這都是不合常理的作法,必須要注意提高警覺,以免成為車手。
【真實案例三】熱心人士卻變成常業詐欺犯
案主經常幫助社區裡弱勢居民,讓他們每月繳交很少的錢,作為以後如果有病痛及災害可以獲得更多救助的基金。有天,警察過來找他,說他詐取社區住戶金錢,被人舉發,他涉嫌常業詐欺罪,於是被移送法辦。
依《刑法》第339條及第34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此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但第340條在民國94年間修正時已刪除,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
注意事項:坊間有許多不法集團假借宗教名義行詐欺之實,捐獻者一定要睜大眼睛:一、確認是否為政府立案的機構;二、勸募者有無掛上識別證及開立收據;三、收據需有立案登記。此外,勸募者應注意在收取民眾捐款時,必須將捐獻者姓名及金額一筆一筆記錄,名目清楚,一分一毫不遺漏,將收據明細保留下來做為未來的證據,這也是保護自己的方式。
【真實案例四】洗錢旅遊團
參加免費的旅遊團,受託攜帶巨額管制外幣現鈔入境國內,觸犯「洗錢罪」。
洗錢,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此一案例黃博士提醒聽眾,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出國不用花錢,與常理不符,想必事有蹊蹺,民眾要用智慧來判斷,以免成為無辜的受害者。
此外,買賣珠寶等貴重物品,買方需注意賣方是否有出示由第三方所認證之「鑑定書」、簽訂契約最好請求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這些真實的案例,相關的涉案被告,因遭誤涉嫌犯罪,都經過相當冗長的時間,提出相關證據及法律辯解,才在法院獲得平反。在這過程裡對當事人身心的煎熬及所造成的損害,都是難以恢復。
緊接著,李永然律師說到,現在犯罪手法是愈來愈高明,我們要用經驗和「正知見」來判斷真假。平時多累積法律常識,在遇到問題時,一定要請教值得信賴的專業律師,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根據「米蘭達法則」賦予的基本人權有三:
一、 得選任辯護人,隨同其偵訊時在場,或提供其法律諮詢。
二、 得保持緘默。
三、 得請求調查證據的權利。
一個人一旦不幸成為刑事被告時,應請求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陪同應訊,千萬不要在不清楚犯罪行為及其刑責時隨便認罪。
李律師也提到他從民國67年底踏入律師業以來,執業皆本著道德良心、「以和為貴」,鼓勵雙方和解,達到雙方當事人的最大效益為目標;並且提醒大家遇事應將律師擺在事前,不懂要先問清楚,因為「預防重於事後」再找律師解決,如此將花費更多時間與金錢,且不管遇到任何困境要冷靜運用大智慧,多一份同理心、包容心將可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並且以退一步海闊天空的胸懷處世,相信社會將增添更多的笑容與和諧。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瞭解法律是用來保障個人的權益,規範社會秩序,善用法律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切勿鑽法律漏洞製造問題,這樣才能讓社會良性發展下去。又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民眾遇到法律問題時,一定要請教專業且值得信賴的律師協助,才能將事情更圓滿的解決,這才是保障法律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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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手冊由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共同撰寫,內容以「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益」為主,在「不動產」方面,內容包括民眾對時價登錄的應有認識、辦理不動產信託的相關問題、出租房屋的法律須知、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以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相關問題;在「其他財產權益」方面,則是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和債權確保方面做介紹。希望讀者能從本手冊中吸收關於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益的法律知識,俾增進對這方面的認識,將來若遇到相關問題時,不致求助無門。
欲索取本手冊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本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
- Oct 24 Wed 2012 09:49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紀實》現在社會「財產犯罪」的陷阱與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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