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年6月17日聯合報A11版記者黃福其的報導,在寸土寸金的新北市新板特區,有六處豪宅社區被建商將容積獎勵的一樓「頂蓋型開放空間」二次施工成為接待大廳、健身房等公共設施,新北市府要求復原無果,6月13日到社區張貼三天後拆除的「公告」。
由於六個社區住戶不乏政商名流,為了避免干擾特地等到上周五市議會休會後才要強制執行,新北市自2007年陸續核發新板特區十五處一樓「開放空間」的大樓使用執照,但其中部分社區將一樓的「頂蓋型開放空間」,違規加封為貴賓接待廳、管理室或健身房,新北市府官員表示這樣不但違反當初容積獎勵的都市規劃原意,建商賺容積又賣公設兩頭賺,不符合公平正義,營建署也在民國101年7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取消提供頂蓋型開放空間的容積獎勵。
而對於違規加封的責任,建商指出住戶應該都清楚有「二次施工」,但管委會則認為受騙要求市府主持公道,市府曾經建議中央由建商花錢「買回」容積,但未被內政部營建署接受。工務局表示若將來再重建,除即報即拆外,可以依違反《建築法》追究起造人處一年以下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筆者認為,民眾在購屋時,最好充分了解那些公共設施是屬於不合法的部分,像是「開放空間」、「獎勵停車位」、「機電空間」、「消防水池」、「法定機車位」等都常常被建商「二次施工」,一定要謹慎評估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建議時代已不同了,政府公權力執法力度愈來愈強,應避免「二次施工」,才不會造成買受人及自己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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