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甲將創作劇本「山居生活」拍成電影上映後,乙卻擅自擷取電影中片段搭配自己編寫的台詞,諷刺政治人物,並將該片段放在網路上供大眾瀏覽。甲認為乙的行為恐將使大眾產生不當聯想,請問乙的行為是否已侵害甲的權利?如有,究竟侵害何種權利?
【解析】
一、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不當改變禁止權:
(一)《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所謂的「不當變更禁止權」之目的在於確保著作的完整性,避免著作因他人的竄改而貶低價值,導致名譽受損,但是否構成侵害著作人的不當變更禁止權,端視改變結果有無影響著作人的名譽為斷,並非任何改變行為,即屬侵權行為。
(二)本件乙未經甲的同意,就擅自搭配自己編寫的台詞,將電影片段內容歪曲、竄改,用以諷刺政治人物,讓社會大眾對該電影產生不當連結,如乙竄改的結果有影響甲的名譽,則乙侵害甲的「不當改變禁止權」,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
二、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二)本件乙將甲的電影片段內容歪曲、竄改後,將影片存放於伺服器內,上傳至網路,放於網頁上供大眾觀覽,此屬「重製行為」,如乙未經甲的同意,則侵害甲之著作的重製權。
三、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二)本件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擷取電影片段搭配自己編寫的台詞,諷刺政治人物,將影片片段上傳,放在網路上供大眾瀏覽,讓公眾可以用網路方式接收改編的影片,乙的行為恐已侵害甲之著作的公開傳輸權,違反《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乙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28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二)本件乙利用甲拍攝的電影片段搭配自己台詞的行為是為改作行為,依法應得著作權人甲的同意,如甲未同意,則乙即會違反《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之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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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作者:蔡信章
書號:1N06
定價:500元
「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本書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定價: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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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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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作者:李永然、洪菁黛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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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報章雜誌、電腦網路等媒體資訊的運用不可遏止,所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興盛起來,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動輒得咎,舉例而言,download網路的資料放在自己的文章中發表,有沒問題?出資請人寫文章,著作權算誰的?爸爸的遺作,著作權歸誰?諸如此類的問題,考驗著e世代的我們,一不小心,除了花錢賠償外,還可能構成牢獄之災,這都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本書作者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深諳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多樣化、複雜,爭議金額更驚人,乃邀集另兩位作者共同將活生生的實例32個案加以編寫並解析、附契約書,供讀者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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