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 文\編輯組
每日辛苦所賺得之錢財,倘若所借非人,或將房子、土地為他人借款提供作擔保者,就如同被盜賊偷走一般,有些人更悲慘,省吃儉用一輩子,累積一些財產,卻在很短的時間內化為烏有,若此,還不如捐獻給「公益團體」更具意義。所以「預防勝於治療」,不要被倒帳才最重要;千萬不要因一時的善心,而讓自己的財產一去不回;將錢財借與他人,或將房子、土地為他人借款提供作「擔保」時,也千萬要小心。
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於群真會館三樓舉行法律講座,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兩人進行專題演講剖析「如何保障自己的債權?」,兩位律師均提醒眾人於進行金錢借貸給他人時,必須先做好相關的預防措施。
兩位律師透過實務角度的立場,和與會聽眾以一問一答的互動方式,進行案例講解,讓與會者更易熟記及瞭解法律常識,一旦問題降臨自身時,更知該如何適宜的處理。
兩位主講人針對大家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以下問題,探討解決之道:
一、先生對外有負債,債權人找太太請求償還,太太要不要還?
說明:原則上,如果是採用「法定財產制」,婚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屬於太太;婚後登記為太太名下的財產也屬於太太可以不用償還。但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若太太的婚後財產比先生多,就有權利申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債權人再依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行使先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樣可以追討債權。
二、未成年子女向別人借錢,父母需要負責償還嗎?
說明:因為未成年子女,父母有監護權,需要負責一定的法律責任,但不是全部負責。如案例一:小孩未滿20歲,向同學借4萬元買機車,乃屬「借貸關係」,若小孩還不出錢,父母可以不用代為還債。
但如果涉及「詐欺行為」,此為「侵權行為」,父母則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需要幫忙清償。小孩向他人騙說自己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需要醫藥費支付,於是向債權人借錢,事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父母身體安康,債務人行使詐騙,由於債務人未滿20歲,為「未成年人」,所以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父母請求代償債務。
三、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關係,但繼承人不知,等繼承關係成立過戶財產後來不及請求?棄,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代償,繼承人要不要負責?負責比例多少?
說明:由於過去,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比較不合理,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及「債務」,繼承人必須「概括承受」;現在民法繼承編已修改,繼承人可以只針對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例如:繼承人繼承了一千萬的財產,可是事後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欠了一千五百萬債務,繼承人只要針對所繼承的一千萬財產償還即可,這就是「限定繼承」。
四、積欠銀行債務,銀行求償不到時,將債權轉賣給「不良債權公司」,債務人需不需要償還?
說明:因為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所以不良債權公司會想盡各種辦法討債,讓債務人身心俱疲。例如:兒子積欠銀行債務,銀行遲遲追討不成,後來發現兒子名下有一筆不動產,抵押設定給爸爸,銀行主張債權數額大於抵押設定額度,要求行使債權,但仍然索討不到,後來便將此債權賣給不良債權公司,該公司主張這筆抵押權設定是「無效」,原來兒子有將不動產抵押設定給爸爸,收到匯款資金後,兒子又把款項匯回給爸爸,這一往一返即表示抵押權設定為雙方通謀虛偽意思,依法無效(民法第87條),所以不良債權公司有權行使債權關係。
五、債務人開支票向債權人借錢,支票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一年」,超過消滅時效後,債權人是否仍可以追討?
說明:支票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一年」(票據法第22條),時效過後票據債務人可以提時效抗辯;但借錢行為屬於「借貸關係」,支票是債權證明,借貸關係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民法第125條),在這段期間內,債權人可依據借貸關係主張提請民事訴訟,請求借貸債權請求權之訴訟。
六、債權人借錢給債務人,沒有借據,是否仍可以討債?
說明:視情況而定,看有沒有其他物證,如果沒有其他物證,是否有事後證據,或是可以找「人證」。人證分成二種:(1)當時借貸的人證;(2)討債當時的人證。當債權人行使債權,找朋友一起索討時,債務人沒有否認,只是請求債權人寬限,那就表示有債務的存在,未來債務人主張無此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朋友出庭作證。記得若欠缺證據,就要創造出有利的證據,但不得偽造。
所謂:親兄弟明算帳,當朋友有急需之際,除了私下開立借據之外,亦可透過律師協助解決;倘若二者皆有顧忌,最簡便的自保方法,即是以匯款方式提供現金,千萬不要直接給現金又未立據,如此便能留下匯款收據,依此作為「證據」,避免日後雙方爭議。
以上列舉六個案例,皆有可能發生在您左右,若真的碰上了,能有個遵循的依據與方法,而非不知所措無從下手。法律的規定唯有靈活運用,才能求自保。
在生活中要增加知識與智慧,若懂法律將避免多走冤枉路,遇到問題只要花小錢就可以解決;不懂法律,遇到問題常常花大筆費用,仍得不到效果。所以今天透過兩位律師精湛的演說,更增我們的法律知識,不僅可以實際運用於工作及生活中,更可增進個人法律素養,避免自己成為下一位無辜的受害者,透過可靠的律師協助,將可更圓滿地解決難以啟齒而惱人之問題的窘境。
(本文刊登於中華道宗季刊第24期)
- Feb 05 Tue 2013 09:59
天元生活法律系列講座紀實--如何保障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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