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薦 序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的《憲法》解釋案,已於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 813 號解釋出爐後走入歷史,並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改由「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有關法律與《憲法》的爭議問題。由於憲法法庭能夠以裁判方式宣告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憲,因此有人將其稱為「第四審」,這是我國過去最重大的一項司法改革。憲法法庭從民國111年1月4日開始運作迄今僅一年餘,共完成了28件判決(民國111年有20件,民國112年1月至112年6月9日則有8件),這些判決都深深地影響我國未來民主憲政及法治的發展。
雖然大法官會議已由憲法法庭所取代,但是過去大法官會議所做的解釋案,都是德高望重之大法官們的集體智慧結晶,以及無數優秀法界的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因此憲法解釋案仍常被憲法法庭於裁判時所引用。在長達72年之大法官釋憲案的歷史中,本人有幸也曾參與大法官的釋憲案。例如:本書中所提的民國81年10月16日釋字第306號解釋案件,即由本人擔任辯護律師並為當事人申請釋憲。後來此號釋憲案促使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17號判例、最高法院6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應不再援用,此解釋保障了人民於《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利。
由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的憲法解釋案共計多達813號,本書作者過子庸、劉夢蕾、陳銘聰、林垙舞、溫春玉等五位作者為了方便讀者瞭解及運用,特別耗費時間與精力,從眾多的解釋案中挑選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並加以分門別類,且援引許多專家學者的評論與意見,說明這些案例對我國人權保障及相關法令所造成的影響等,其內容甚為詳實豐富,極具參考價值。本人特撰序推薦本書給予國內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及民眾參考運用,並期盼作者等人未來能賡續出版此類書籍,俾益於我國之民主憲政及法律發展。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 律師
民國112年(西元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