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般人發生民事紛爭,就想到法院去打民事訴訟,但如雙方已事先有「仲裁協議」,也就是發生一定法律關係的爭議應該交付「仲裁」,這時就不能去法院提起「訴訟」,而只能去請求「仲裁」。

  如果在有仲裁協議情形下,有一方當事人卻仍去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此一抗辯即「妨訴抗辯權」。法院一旦接獲聲請,依法即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參見《仲裁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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