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Jay為擔任L.Y.R積體公司之機體工程設計師,Jay為DCO新型機體之創作者,L.Y.R積體公司決定將DCO新型機體申請「新型專利」。試問,此一「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應為何人?
【解析】
首先,須瞭解何謂專利申請權?依照我國《專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詳言之,申請專利的權利,是指發明人或創作人,在完成發明或創作後,何人可以將該發明或創作提出專利申請?申請何種專利?以及向哪個國家提出專利申請的一種權利。進一步,有權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可以擁有一種「期待權」,即專利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如經專責機關獲准申請註冊後,專利申請權人即可以成為專利權人。
又依照《專利法》第7條規定:「I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II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III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IV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依前述規定,原則上,專利申請權人應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在僱傭關係上,受雇人在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或新型創作等,該專利申請權人屬於雇用人即資方,而雇用人必須給予受雇人除薪資外,應有適當之報酬,而受雇人僅享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之「姓名表示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是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創作之人,所以發明人、創作人或設計人等必定是「自然人」,且必須是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技術特徵有實質貢獻的人,也就是此人必須針對預解決的問題提出具體且可達成功效的構想及技術手段。
本案例中,Jay雖為新型創作人,但是在僱傭關係中,基於工作完成此項新型創作,故專利申請權人應為「雇用人」即L.Y.R積體公司,而L.Y.R積體公司依法必須給予受雇人Jay適當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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