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7日,我應崇德基金會之邀,赴台北縣三重市湯臣廣場演講「生活法律面面觀」。針對生活中常見之法律疑義,以法令規定及案例作一詳細說明。

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法律與人權保障
一、政府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時:執行職務的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參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二、政府依《警械使用條例》賠償時:對於出於故意之行為的員警,各該級政府得向該員警求償。

參、婚姻
一、訂婚、結婚、離婚
(一)訂婚
1、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977條)。
2、請求權的消滅時效:2年(《民法》第979條之2)。
3、因婚約而贈與之物,可以請求返還嗎?(《民法》第979條之1)
(二)結婚:1、從「儀式婚」到「登記婚」;2、結婚無效與撤銷。
(三)離婚:1、協議離婚、裁判離婚;2、調解前置協議。
二、夫妻財產:夫與妻婚後,需適用「夫妻財產制」,故為保障權益,務必先瞭解夫妻財產制。
(一)選用夫妻財產制,要由夫妻雙方決定: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之分。
(二)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三)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四)共同財產制
(五)分別財產制
(六)辦理約定財產制

肆、不動產法律
一、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購屋糾紛?
(一)運用契約審閱權
(二)明白定金的意義
(三)明白「要約書」與「斡旋金」的運用
(四)要求仲介公司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解說
(五)掌握廣告資訊
(六)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預售屋交易的法律須知
(一)預售契約的法律性質:
1、債權契約
2、不要式契約
3、有償契約
4、雙務契約
5、定型化契約
(二)買賣雙方應注意廣告

伍、金錢借貸要防人財兩失
一、金錢借貸雖是不要式契約,以立有「字據」為宜
二、金錢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無息
(一)利息的給付時期
(二)利率的限制
(三)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三、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借用人應於何時還錢?此依雙方是否就清償期有所約定而有不同。
(一)如有約定清償期者,則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一旦逾期而未依約返還,即構成「遲延給付」。
(二)如未約定清償期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參見《民法》第478條)。
四、如何對付借錢不還的人:將錢貸與他人,若借用人欠錢不還,可行的法律行動如下:
(一)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
(二)進行假扣押
(三)申請發「支付命令」
(四)提起訴訟
五、運用支付命令討債的法律須知
(一)討債可利用督促程序
(二)支付命令的意義及效力
(三)聲請支付命令的聲請狀及所需費用
(四)債權人已死亡,可由繼承人聲請
(五)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陸、投資被騙,該怎麼辦?

柒、遺囑與財產繼承
一、遺囑的方式:自書、公證、代筆、密封、口授。
二、如何訂立自書遺囑?
(一)不得侵害「特留分」
(二)可以利用遺囑為「遺贈」
(三)遺囑訂立之後可以撤回
(四)注意遺產稅及其他稅負之規劃
三、實務上常見之問題: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二)口授遺囑:《民法》第1197條
(三)代筆遺囑應由筆記人親自執筆,不得由他人打字為之,否則即違反法定方式致無效。
(四)遺囑人依自由意志或法律行為而撤銷遺囑,其係為具有專屬人格身分之權利,故不得為《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之標的。
(五)以遺囑委託他人於其故後代為收養子女,按之現行法律自非有效
四、繼承之方式:概括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五、拋棄繼承
六、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通過的「限定繼承」
(一)《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三)《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四)《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捌、糾紛解決的方法
一、訴訟
(一)小額訴訟、簡易訴訟、通常訴訟
(二)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
1、假扣押
(1)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2)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3)假扣押聲請程序
(4)假扣押應注意事項
2、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1)假處分的限制
(2)假處分的管轄
(3)假處分的程序
3、法院應依《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辦理保全程序
(三)訴訟與律師的選任
◎如何尋找好律師?
1、當事人對於律師需求
2、好律師所應具有條件
3、尋找好律師的方法
二、調解
(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二)法院的調解
1、法院命當事人親自到庭時,即應親自到庭
2、認識調解委員的酌定條款
3、認識法官依職權提出的解決方案

玖、結語

◎現場提問如下:
1.      中信銀行存摺經網路通路被盜領,已到警察局去報案;銀行來文告知:不會理賠,至今未破案。請問有機會請求返還嗎?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多少年?

2.      外籍人士、配偶是否適用台灣法律?若必須出境該如何辦理?

3.      子女到法定年齡,是否可依自己的選擇父母一方姓氏?有規定離婚的子女嗎?外籍配偶的子女也適用嗎?

4.      男方為信用卡正卡持有人,妻為副卡,離婚後正卡持有人有欠卡債,銀行找不到正卡持有人,摧繳副卡持有人,副卡持有人應負法律責任,償清欠債嗎?

5.      債權憑証有無消滅時效?或者幾年需要更換(如債務仍存在)。

PS:債務人已不知去向,有這張債權憑証是不是也無用?

6.      甲(老闆)3月沒發約8萬薪水,乙(店員)要不到薪水,乙每日看店有現金收入及刷卡,乙在每日現金收入借為薪水,可以嗎?因為甲一直不肯付薪水。

7.      如果去查債務人都沒有財產,是否債權人就完全沒輒?本票請求兌現,但開本票的人確說沒錢,該如何處理?A、B雙方有約定,A負責申請衛生局廣告核定表,但因A君申請不完整,造成B君因此違反新聞局規定,而造成新聞局罰B, B君可向A君求償嗎?要以何種法條向A君求償?(A君亦同時遭衛生局罰鍰)。

8.      結婚需登記才生效,那麼是不是當天就得去登記?可是當天很忙要如何便民,如何登記?

9.      弟弟因家暴而搬離,但仍獨留大女兒戶口不遷,請問將來會不會有麻煩?(房子是母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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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